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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相互判决执行新制度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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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兆明、林永达 撰写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在两地同步生效。

为了实施两地期盼已久的《安排》,香港政府颁布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以及该条例下的法院实践和程序相关规定。

鉴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的联系日益加深,《条例》可令读者在以下各方面受惠:

  • 香港将成为至今唯一一个与内地订立范围如此广泛的相互强制执行判决安排的司法辖区,因此在香港法庭上解决纠纷具有更多优势。在《条例》生效之前,香港在此方面的法例框架只局限于金钱济助的判决(且双方须在他们的合同指定内地法院拥有专属司法管辖权)。相较之下,《条例》涵盖了关于金钱济助和非金钱济助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其中更包括指明的知识产权(例如涉及著作权、商标和专利)案件。
  • 在两地之间跨境执行判决提供了一种更简化、直接以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机制。《安排》的实施使当事人无需在香港重新展开诉讼及引用外地法律专家证据以在港执行内地判决,当事人亦不再需要在内地法院重新提出诉讼以在内地执行香港判决。《条例》提供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亦将帮助与讼各方管理诉讼风险,在跨境执行判决时节省时间及成本。
  • 香港作为解决争议的理想地点,不仅是由于香港普通法司法辖区的背景,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所述,香港亦将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及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商业及法律整体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此前我们也对这一新的法律领域发展保持了积极关注(参见我们此前关于《安排》和《条例》的文章(连结1连结2))。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敬请联系本所让我们了解可以为您提供的协助。

主要负责人

关兆明

合伙人 | 诉讼与争议解决

电邮 或致电 +852 2825 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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