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香港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早于三年前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互判决安排》”),香港政府终于在2022年4月22日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刊宪(“《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现已递交至立法会进行审议。完成立法后,香港政府将就实施机制订定相关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落实相关机制后,《相互判决安排》即同时在两地生效。
本摘要将探讨《条例草案》立法后的执行机制及实务影响。有关《相互判决安排》的分析,另见我们早前的文章 [连结]。
便利强制执行判决的机制
《条例草案》分别就内地判决及香港判决,订定了两项便利强制执行的机制。
第一项机制关于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判定债权人可单方面向香港原讼法庭提出申请,于原讼法庭登记内地的民商事判决。除了若干例外情况之外,本机制同时涵盖金钱济助及非金钱济助。一经登记后,该内地判决就如经由原讼法庭颁布的判决一般,可按相同方式强制执行。
被强制执行的人士可向法庭申请撤销内地判决的登记,惟须在限期内提出申请。若可证明情况属《条例草案》下任何一项列明的理由,法庭则须将该项登记作废。此等理由包括: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在内地判案法院中被传召出庭;或者原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就相同诉讼因由及相同的各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展开法律程序等。另外,若内地判案法院的法律程序违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或司法管辖权协议,香港法庭亦有酌情权撤销该内地判决的登记。
第二项机制关于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判决证明书,以助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该判决。此述的香港判决不单包括区域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亦涵盖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判决。
影响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日益一体化,两地更全面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条例草案》正是朝此目标迈进了一大步。在现时的法例框架下,《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内地判决条例》”)只适用于金钱济助及订明专有司法管辖权的合同。《条例草案》一经通过,将意味着香港将成为唯一一个与内地订立范围如此广泛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的地方。这将鼓励与讼各方,特别是惯于使用普通法系的外国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解决争议的目的地。
在《条例草案》中,部份内地判决被指明为不得进行登记的判决,例如:关乎公司无力偿债、债务重组及自然人破产、继承死者的遗产,以及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虽然如此,现有多项补充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在法律过程中帮助与讼各方,其中包括今年年初刚刚生效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
无疑,条例草案体现更统一的方针,协助判定债权人或判定债务人申请或拒绝内地判决于香港执行。然而,值得留意的是,条例草案使用的草拟风格及用字,与类似条例如《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或《内地判决条例》皆不尽相同。这意味着,过往有关条例的案例并不直接适用于新法例的诠释。至于新条文的适用范围及涵义,将有待于条例草案通过后的相关诉讼中由法院进一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