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香港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早於三年前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相互判決安排》」),香港政府終於在2022年4月22日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刊憲(「《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現已遞交至立法會進行審議。完成立法後,香港政府將就實施機制訂定相關規則。在內地與香港落實相關機制後,《相互判決安排》即同時在兩地生效。
本摘要將探討《條例草案》立法後的執行機制及實務影響。有關《相互判決安排》的分析,另見我們早前的文章 [連結]。
便利強制執行判決的機制
《條例草案》分別就內地判決及香港判決,訂定了兩項便利強制執行的機制。
第一項機制關於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判定債權人可單方面向香港原訟法庭提出申請,於原訟法庭登記內地的民商事判決。除了若干例外情況之外,本機制同時涵蓋金錢濟助及非金錢濟助。一經登記後,該內地判決就如經由原訟法庭頒佈的判決一般,可按相同方式強制執行。
被強制執行的人士可向法庭申請撤銷內地判決的登記,惟須在限期內提出申請。若可證明情況屬《條例草案》下任何一項列明的理由,法庭則須將該項登記作廢。此等理由包括: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在內地判案法院中被傳召出庭;或者原法律程序獲內地法院受理之前,已就相同訴訟因由及相同的各方當事人在香港法院展開法律程序等。另外,若內地判案法院的法律程序違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有效仲裁協議或司法管轄權協議,香港法庭亦有酌情權撤銷該內地判決的登記。
第二項機制關於申請香港民商事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判決證明書,以助尋求在內地認可和強制執行該判決。此述的香港判決不單包括區域法院及上級法院的判決,亦涵蓋競爭事務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
影響
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濟日益一體化,兩地更全面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條例草案》正是朝此目標邁進了一大步。在現時的法例框架下,《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內地判決條例》」)只適用於金錢濟助及訂明專有司法管轄權的合同。《條例草案》一經通過,將意味著香港將成為唯一一個與內地訂立範圍如此廣泛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的地方。這將鼓勵與訟各方,特別是慣於使用普通法系的外國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解決爭議的目的地。
在《條例草案》中,部份內地判決被指明為不得進行登記的判決,例如:關乎公司無力償債、債務重組及自然人破產、繼承死者的遺產,以及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雖然如此,現有多項補充的相互法律協助安排,在法律過程中幫助與訟各方,其中包括今年年初剛剛生效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
無疑,條例草案體現更統一的方針,協助判定債權人或判定債務人申請或拒絕內地判決於香港執行。然而,值得留意的是,條例草案使用的草擬風格及用字,與類似條例如《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或《內地判決條例》皆不盡相同。這意味著,過往有關條例的案例並不直接適用於新法例的詮釋。至於新條文的適用範圍及涵義,將有待於條例草案通過後的相關訴訟中由法院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