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第56号令”),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第56号令于2023年2月10日开始施行,自2015年9月14日开始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
自2044号文施行以来,发改委不时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问答并发布办事指南(以下简称“2044号文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2044号文规范下外债登记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内容。
第56号令在一定程度上总结了2044号文和2044号文办事指南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规则加以补充、提升和完善。
2023年2月9日,发改委在官网更新适用于第56号令的办事指南以及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第56号令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第56号令中的实操问题。由此,第56号令连同第56号令办事指南建立起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的监督文件体系。
本文总结了相较于2044号文和2044号文办事指南,第56号令和第56号令办事指南中重要规则的变与不变。
变与不变
相较于2044号文和2044号文办事指南,第56号令和第56号令办事指南中的以下规则基本保持不变,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出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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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
2044号文和2044号文办事指南 |
第56号令和第56号令办事指南 |
1. | 适用主体 |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上”不包括1年期。 |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1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
2. | 发行前审核登记证明 |
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事前”指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之前。企业需要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后再开展外债发行或提款工作。 |
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借用外债前”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首次提款)之前。 |
3. | 登记证明有效期 |
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1年。 |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
4. | 发行后报送要求 |
企业发行外债,须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
5. | 红筹架构企业/可变权益实体(以下简称“VIE”) |
红筹架构的企业或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
红筹架构的企业或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
相较于2044号文和2044号文办事指南,第56号令和第56号令办事指南中增加并澄清了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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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
2044号文和2044号文办事指南 |
第56号令和第56号令办事指南 |
1. | 适用主体 |
并未定义“控制”。 |
明确提供了“控制”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
仅提及红筹架构企业及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要办理外债备案登记。 |
明确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适用第56号令。如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即属该种情形,将受第56号令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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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债类型 |
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不仅限于公开发行外债。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高级债、资本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融资工具。 |
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
3. | 发行外债主体要求 |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044号文第(七)条) |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注:相较于2044号文,重点删除了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的要求,增加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存在贪污等犯罪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 |
4. | 募集资金用途 |
正面清单 – 外债募集资金使用应:
负面清单 – 外债募集资金用途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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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单 – 外债募集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56号令第八条) |
5. | 网络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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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改委将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
6. | 新增事中事后监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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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以下事中事后监督要求,举债企业应:
此外,审核登记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改委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测试、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7. | 受理时长 |
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
审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情况。 |
8. | 违规后果 |
“三次警示”方式 – 如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反2044号文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发改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如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则在发改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如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
企业违反第56号令的法律后果: |
中介机构违反第56号令的后果:
相关中介机构上述违规情形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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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第56号令的后果:
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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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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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
10. | 新增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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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号令办事指南新增了以下文件作为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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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过渡性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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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号令施行后,企业原先已获得的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依然有效,应按照该证明借用外债,并按照第56号令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
1 请参见下文中第56号令关于“控制”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