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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兆明、林永達撰寫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將於2024年1月29日在兩地同步生效。
為了實施兩地期盼已久的《安排》,香港政府頒佈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條例》(第645章)(“《條例》”),以及該條例下的法院實踐和程序相關規定。
鑒於內地與香港之間經濟的聯繫日益加深,《條例》可令讀者在以下各方面受惠:
- 香港將成為至今唯一一個與內地訂立範圍如此廣泛的相互強制執行判決安排的司法轄區,因此在香港法庭上解決糾紛具有更多優勢。在《條例》生效之前,香港在此方面的法例框架只局限於金錢濟助的判決(且雙方須在他們的合同指定內地法院擁有專屬司法管轄權)。相較之下,《條例》涵蓋了關於金錢濟助和非金錢濟助的內地民商事判決,其中更包括指明的知識產權(例如涉及著作權、商標和專利)案件。
- 在兩地之間跨境執行判決提供了一種更簡化、直接以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機制。《安排》的實施使當事人無需在香港重新展開訴訟及引用外地法律專家證據以在港執行內地判決,當事人亦不再需要在內地法院重新提出訴訟以在內地執行香港判決。《條例》提供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亦將幫助與訟各方管理訴訟風險,在跨境執行判決時節省時間及成本。
- 香港作為解決爭議的理想地點,不僅是由於香港普通法司法轄區的背景,按照國家“十四五”規劃所述,香港亦將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及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條例》的正式實施,對於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商業及法律整體環境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此前我們也對這一新的法律領域發展保持了積極關注(參見我們此前關於《安排》和《條例》的文章(連結1及連結2))。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敬請聯繫本所讓我們瞭解可以為您提供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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