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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一的香港与内地相互强制执行判决制度于今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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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香港成为全球唯一一个与中国内地订立广泛相互强制执行制度的司法管辖区,让香港在解决跨境纠纷方面别具优势。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该条例”)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为跨境强制执行判决订定了一个更具成本效益及更直截了当的机制。该条例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并且就以下各项订明规定:

  • 通过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判决,于香港强制执行内地判决;以及
  • 通过向香港法院申请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该条例适用于各类香港判决及内地判决,前提是有关判决在属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或者在刑事案件中,判决载有支付款项的命令),而且有关判决并不属于该条例之中「被排除的判决」清单之内。

新条例带来很多好处,如:

  • 很多就香港或内地已判的纠纷,不需要像以前一样重新提出诉讼;
  • 将可强制执行/承认的判决类别予以扩大。新条例涵盖以金钱为赔偿的判决及非以金钱为赔偿的判决;
  • 将当事人需同意香港法院或内地法院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这项规定予以免除;
  • 扩大其判决获强制执行/承认的法院级别。

主要负责人

关兆明

合伙人 | 诉讼与争议解决

电邮 或致电 +852 2825 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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