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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监管机构扩大内幕交易范围

关兆明撰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经咨询后于2023年8月8日公布,证监会将寻求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扩大本港有关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以涵盖:  

1. 在香港就境外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以及

2.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对于香港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只禁止对于香港上市证券进行的内幕交易。证监会只能够通过间接方式来处理在香港涉嫌就境外上市证券进行的内幕交易,例如:透过向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提供协助,或者寻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提出检控(即是证券交易中涉及欺诈或欺骗的罪行)。不过,证明违反第300条并非容易,亦不是处理不当行为的有效方法。我们曾于2017年讨论过一宗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的案例(见此处)。

另一方面,证监会于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处理的内幕交易个案中,有多达约 61%的个案涉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香港上市证券进行的内幕交易。虽然证监会过往亦能就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但此次修订旨在处理欠缺明订条文的问题,使该等活动受到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建议修订将会加强保障投资者,并且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廉洁稳健和声誉。建议修订亦将会使本港有关内幕交易的条文与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看齐。

有关建议修订的注意事项

1. 指称就境外上市证券进行的内幕交易在有关境外司法管辖区必须同属违法;

2. 新订条文亦适用于境外上市债务证券的「场外交易」;

3. 凡违反任何新订条文,持牌人或注册人须根据《操守准则》汇报有关事项,各机构在知悉任何涉嫌违反事项时,他们应向证监会报告,以及尽其最大努力取得有关资料并向证监会提供;以及

4. 证监会无意就建议修订提供过渡期。因此,客户应迅速采取行动,更新其内部手册及政策以及进行培训,以免新订条文生效时出现任何问题。

的近律师行团队定期协助面临证监会调查的客户,包括被证监会控告进行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事项的人。敬请密切留意本行信息,当建议修订条文刊登时,我们将会向客户提供最新消息。

主要负责人

关兆明

合伙人 | 诉讼与争议解决

电邮 或致电 +852 2825 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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