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關兆明撰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經諮詢後於2023年8月8日公布,證監會將尋求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以擴大本港有關內幕交易條文的範圍,以涵蓋:
1. 在香港就境外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進行的內幕交易;以及
2.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對於香港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進行的內幕交易。
目前,《證券及期貨條例》只禁止對於香港上市證券進行的內幕交易。證監會只能夠通過間接方式來處理在香港涉嫌就境外上市證券進行的內幕交易,例如:透過向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提供協助,或者尋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提出檢控(即是證券交易中涉及欺詐或欺騙的罪行)。不過,證明違反第300條並非容易,亦不是處理不當行為的有效方法。我們曾於2017年討論過一宗有關《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的案例(見此處)。
另一方面,證監會於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間處理的內幕交易個案中,有多達約 61%的個案涉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香港上市證券進行的內幕交易。雖然證監會過往亦能就這些案件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但此次修訂旨在處理欠缺明訂條文的問題,使該等活動受到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建議修訂將會加強保障投資者,並且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廉潔穩健和聲譽。建議修訂亦將會使本港有關內幕交易的條文與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看齊。
有關建議修訂的注意事項
1. 指稱就境外上市證券進行的內幕交易在有關境外司法管轄區必須同屬違法;
2. 新訂條文亦適用於境外上市債務證券的「場外交易」;
3. 凡違反任何新訂條文,持牌人或註冊人須根據《操守準則》匯報有關事項,各機構在知悉任何涉嫌違反事項時,他們應向證監會報告,以及盡其最大努力取得有關資料並向證監會提供;以及
4. 證監會無意就建議修訂提供過渡期。因此,客戶應迅速採取行動,更新其內部手冊及政策以及進行培訓,以免新訂條文生效時出現任何問題。
的近律師行團隊定期協助面臨證監會調查的客戶,包括被證監會控告進行內幕交易及其他違反事項的人。敬請密切留意本行資訊,當建議修訂條文刊登時,我們將會向客戶提供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