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2023年4月11日,中国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经过数月的讨论和广泛的修订,网信办连同数个国家部委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总体上对人工智能领域采取了更加友好的监管模式,试图兼顾该领域的发展和治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收窄了监管的范围,并且减少了对服务提供者和开发者施加的义务。
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其对未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并不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被定义为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暂行办法》还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该等服务必须遵守包括《暂行办法》在内的中国法律法规。如存在不合规,网信办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其可能包括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和境外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中国当地合作方)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进行处置。《暂行办法》并未明确将如何处置,但阻拦接触服务或处罚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是采取的主要措施。因此即便在中国没有运营实体的外国公司也可能由于向中国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或因该等服务可以被中国公众所接触而受到监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还可能受制于相关行业规定。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还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政府支持与监管
中国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例如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及共享算力资源。为了兼顾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和发展,中国政府将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人工智能服务分类分级监管将考虑何种因素(例如风险、行业等)尚不清楚,但政府对人工智能领域的未来监管计划和策略可见一斑。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一般义务
生产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或使用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虚假有害信息,遵守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隐私权及其他个人权利,并且不得使用该等服务从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提供者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及提供服务过程中防止歧视,并且提升服务的透明度及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
违法责任
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上述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违法者可以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者可以被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结语
尽管《暂行办法》规定宽泛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澄清,但其指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总体监管方向。2023年6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其2023年度立法计划,表明了其预备向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中国人工智能法草案的意图。更全面的立法将会到来。现在是从事人工智能业务的公司审查其经营活动并且提升其合规实践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