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苏子敏律师及彭希敏律师撰写
2021年10月,证监会因易顺达融资有限公司(易顺达融资)及丰盛融资有限公司(丰盛融资)于2016年及2017年在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期间未有履行其职责,对该等公司作出谴责,并且分别罚款300万港元及550万港元。保荐人在上市申请期间应进行充分尽职审查及作出充分披露,其重要性在上述纪律处分行动中得以强调。保荐人不单要对上市申请人承担责任,在上市申请方面也要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承担责任,而且在招股章程方面也要对一般投资者承担责任。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保荐人应履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当保荐人在尽职审查过程中接触到可疑的资料或者显示可能有问题的资料时,保荐人不能单单在表面上接纳上市申请人的代表所作的陈述,但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字眼,保荐人应该“在必要程度上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审查管理层所作陈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并且进行额外的尽职审查。保荐人应确保在招股章程中披露一切关键性资料,并且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一切关键性事宜,以便香港联合交易所考虑该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即使上市申请失效或上市申请被拒绝,而且对投资大众没有造成损害,但保荐人对于上市申请期间尽职审查不足及披露不足将无法免除法律责任,保荐人仍有可能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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