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蘇子敏律師及彭希敏律師撰寫
2021年10月,證監會因易順達融資有限公司(易順達融資)及豐盛融資有限公司(豐盛融資)於2016年及2017年在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職責,對該等公司作出譴責,並且分別罰款300萬港元及550萬港元。保薦人在上市申請期間應進行充分盡職審查及作出充分披露,其重要性在上述紀律處分行動中得以強調。保薦人不單要對上市申請人承擔責任,在上市申請方面也要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承擔責任,而且在招股章程方面也要對一般投資者承擔責任。在提交上市申請之前,保薦人應履行合理的盡職審查。當保薦人在盡職審查過程中接觸到可疑的資料或者顯示可能有問題的資料時,保薦人不能單單在表面上接納上市申請人的代表所作的陳述,但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字眼,保薦人應該「在必要程度上抱著專業的懷疑態度」,審查管理層所作陳述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並且進行額外的盡職審查。保薦人應確保在招股章程中披露一切關鍵性資料,並且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披露一切關鍵性事宜,以便香港聯合交易所考慮該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即使上市申請失效或上市申請被拒絕,而且對投資大眾沒有造成損害,但保薦人對於上市申請期間盡職審查不足及披露不足將無法免除法律責任,保薦人仍有可能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欲了解更多,請参閱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