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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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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德华、韋敏凝撰写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规定》” ),修改了自2008年以来维持超过15年不变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其主要变化如下:

1.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之前标准为10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之前标准为4亿元人民币);或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之前标准为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之前标准为4亿元人民币)。

2.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两个营业额申报标准之一,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达到标准不申报或者被反垄断机构要求申报而不申报的,反垄断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

3. 反垄断机构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影响

虽然《规定》相当简短,但将会对经营者集中及申报事宜产生较大的影响:

1. 《规定》提高了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的门槛,预计更多经营者实施集中时将可以免除申报的流程,从而节省交易的成本,缩短交易所需的时间并降低交易完成的不确定性,这将有利于刺激并购市场。除此以外,反垄断机构可以集中更多的资源审查高风险的集中案件,其监管的效能有望获得提升。

2. 除以营业额为基础的硬性标准以外,《规定》还设置了软性标准,即要求经营者就未达到营业额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进行申报。该等标准目前较为含糊,反垄断机构将如何具体运用该标准尚有待观察。所幸的是在该等情形下,反垄断机构会先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机构再开展调查,因此经营者尚有一定的时间处理申报事宜,而不至于立即接受调查。

建议

1. 计划进行集中的经营者应根据新的营业额标准对交易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申报。

2. 对于已在进行中但按照《规定》未达营业额标准的集中交易,经营者最好与主管的反垄断机构沟通确认是否需要申报或撤回申报。

3. 对于未达到营业额标准的集中交易,经营者也并非安枕无忧。如果进行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或处于行业头部,或在拟议交易中存在一些可能会被认定为限制竞争的安排的,该等经营者应进一步评估合规风险,必要时可以与主管的反垄断机构沟通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我们将会继续留意《规定》的实施情况并就其进展提供建议。

主要负责人

Edwarde Webre (魏德华)

资深顾问律师 | 商业事务

电邮 或致电 +852 2825 9730

相关业务及行业:

中国贸易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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