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吴菲帆撰写
香港政府连续两年在施政报告中将引资引才作为重要的施政目标,2023年的施政报告中更提出了“抢企业,抢人才,留人才”的口号。与此同时,港府在过去的两年里围绕这一目标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多项针对外来人才移港留港的签证及移民政策的新规及便利措施,本文将着重介绍其中针对专业人士及投资者的若干签证移民政策的新规定及新变化。
高端人才通行证(“高才通”)计划
高才通计划是香港政府于2022年12月推出的签证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
该计划下有3个申请类别,满足任一类别即可申请: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签证的申请人于递交申请时,无需已在香港受聘或开办业务。申请如获批准,则在其首次入境后一般可获准在港居留24个月,获准逗留期间可在港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而无需另外获得入境处批准。申请人于首个获准逗留期间届满前,可向入境处申请签证延期,但递交延期申请时,必须已经在香港受雇或从事业务,并向入境处提交相关证明。
高才通计划甫经推出,便受到热烈欢迎,推行7周后申请人数即过万。根据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11月,入境处已经收到超过60,497宗申请,其中已获批的申请为47,681宗,获批率接近80%。3个申请类别中,申请条件相对宽松的 C类申请是唯一受年度配额限制的类别,而截至2023年11月,入境处收到的C类申请数目为11,570宗,已经超过10,000个的年度配额。
作为积极进取招揽人才的措施之一,香港政府于2023年两次对B类和C类申请涉及的合资格大学名单进行了更新和扩充,自2024年1月1日起,合资格大学将增至185所,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及中南大学等13所中国内地高校,其中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及中南大学为2023年两次名单调整后新增的四所内地高校。
优秀人才入境(“优才”)计划
优才计划于2006年推出以来,一直是吸引各类高技术人才及优秀人才来港定居的热门计划,尤其受内地人才欢迎。
根据优才计划申请来港,申请需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其中成就计分制标准较高,要求申请人具备超凡才能或技术并拥有杰出成就(例如申请人曾获得奥运奖牌、诺贝尔奖或其他证明其杰出成就的国家/国际奖项,或申请人可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或对其界别的发展有重大贡献),而综合积分制则会根据申请人年龄、财产情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语言能力、家庭背景等多方面因素逐项打分。满足分数要求的申请将获提选作进一步评核,并最终由入境处参考输入优秀人才及专才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向通过评核的申请人分配名额并颁发签证/入境许可。
与高才通计划类似,优才计划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无需已在香港受聘或开办业务。依照成就计分制获发签证的申请人,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需申请延期逗留,则申请人须证明其可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而根据综合计分制获得批准的申请人,首次入境一般可获准在港居留36个月,申请延期逗留时需证明其已于香港定居,并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持优才签证的申请人在港逗留期间,均可自由转换工作及开办业务。
香港政府在2023年针对优才计划也推行了一系列优化措施,主要包括:
优才计划相较高才通计划而言,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但其涵盖的人才范围更为广泛,因此仍是目前热度最高的人才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现有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原计划”)于2015年1月被暂停后一直未有重启。为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及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香港政府于2023年宣布将于2024年推出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并于近日公布了部分新计划的详情。
新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指定的可投资资产类别。
与原计划相比,新计划的下申请人的净资产、投资门槛以及投资资产类别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变化:
原计划 | 新计划 | |
申请人净资产 | 不少于1,000万港元 | 不少于3,000万港元 |
投资门槛 | 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总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港元,其中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股票 —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股票 —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债券 — 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b) 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
债务证券 — (i)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时指明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b) 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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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 —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 1 2个月。 | 存款证 —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 12 个月。 | |
后偿债项 — 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的后偿债项 | 后偿债项 —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 4B 及 4C 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 满足以下条件,并在入境处公布并定时更新的名单中的集体投资计划:
(i) 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或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及 (ii) 最少把70%的平均淨资产投资于上述四项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即上述符合要求的股票、债券、存款证合后偿债项)的资产类别上;及 (iii) 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集体投资计划。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 属于以下范围的投资计划:
(i)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 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ii) 由获证监会就第 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iii)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类别 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v)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 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相关计划是否仍需向入境处提交申请,并由入境处核实及发布合资格计划清单,目前有待政府进一步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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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拥有权权益 — 不适用 | 有限合伙基金拥有权权益 —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 |
房地产 — 不适用 | 房地产 — 非住宅房地产 | |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 不适用 | 须投资300万港元于该等投资组合,其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
根据新计划获批的申请人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逗留期间申请人处置其投资资产将受到计划规则和财务规定的限制。与其他入境计划不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的获批申请人投资满七年后,如果不符合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而未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申请人不欲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其可根据计划规则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政府的目标是在2024年年中正式推出新计划和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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