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的業務包括信託和遺囑認證糾紛、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申請財務撥款,以及與信託、繼承計劃和財富保護有關的諮詢工作。她此前曾擔任香港家事法庭副法官。
另外,陳律師亦是決策能力法領域的頂尖律師,經常代表無行為能力人士客戶,並多次獲香港高等法院委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負責管理該等人士的財產和事務。陳律師亦為產業受託監管人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作出的爭訟性及非爭訟性申請中代表申請人。陳律師同時具備認可家事及綜合調解員資格,曾成功調解多宗涉及家族成員、受益人和清盤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大型及複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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