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陳連基、梁詩琳 撰寫
的近律師行的家事法律師團隊成員多年來深耕於跨境婚姻及遺產繼承相關領域,深受高淨值人士的信賴和認可。《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39章) 近期生效。在此背景下,我們計劃以系列分享的形式,幫助大家對兩地跨境婚姻相關的法律要點及適用作更多的瞭解。
在這第四篇文章,我們會討論香港和内地法庭會如何處理一方在離婚前或離婚期間資產轉移的問題。
“我最近入稟申請離婚,並在雙方披露財產的過程中,發現我的太太將大筆款項轉帳給她居住在內地的父母。同時,我亦發現我的太太正放售其名下分別位於香港和內地的物業。我可以怎樣做?”
在香港,當一方發現其配偶在離婚訴訟期間正計畫轉移資產(例如:出售物業、將款項轉給第三方如父母及兄弟姊妹),當事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申請強制令制止其配偶作出有關行為。
若其配偶已將財產轉讓給第三方,當事人仍可申請將該轉讓撤銷,使有關金額計算在婚姻財產內以作財產分配。
作出此申請時,當事人需要證明其配偶在轉移財產時有意圖令當事人的財政申索失敗。如果配偶在當事人作出申請前3年內轉移有關財產,法庭會假設配偶必定懷有相關意圖(除非另有證明)。但若果配偶是在該申請超過3年前已經將有關財產轉移,當事人便有舉證責任,證明配偶在轉移財產時,確實有意圖令當事人的財政申索失敗。
為了搜集相關證據,不少當事人會尋求專家例如法證會計師,甚至是私家偵探協助 。
若配偶在當事人不知情或未經其同意下單方面出售其香港的物業,當事人可將該物業“釘契”,即將離婚訴訟相關文件登記到土地註冊處。當準買家進行查冊時,便會知道該物業業主正進行離婚訴訟,並就該物業與其配偶有權益紛爭。
我們現邀請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的家事法專家兼主任律師譚芳律師,向大家講解內地法庭會如何處理類似情況:-
「在內地,如果當事人發現配偶在離婚訴訟期間計劃轉移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配偶名下的銀行存款、股票或基金帳戶,或申請查封其配偶名下的房產,禁止其進行交易。
若配偶已經轉移財產,當事人可以主張將被轉移的財產計入應當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中。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因此要求配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不同的轉移財產方式:(1)如果配偶已將財產以合理市價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則當事人將無法主張分割被轉移的財產,而只能主張分割轉讓款;(2)如果前述轉讓並非善意,則當事人有權追回並要求分割被轉移的財產;(3)如果配偶將大額財產轉移給第三人,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向法庭陳述轉移理由,不能陳述合理理由的,可以惡意轉移為由主張計入應當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中予以分割,也可以另案提起訴訟向第三人追償。
具體操作上,與財產轉移相關的證據調查、流水梳理、保全申請以及轉讓無效或撤銷贈與等訴訟等一般由專業律師來進行。
此外,內地的不動產的權屬變更需要辦理過戶登記。夫妻共有的房產辦理過戶登記的,主管部門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如果共有的房子只登記在了配偶一人名下,當事人也可向主管部門申請不動產異議登記,以向潛在買方示警。必要時,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加名。」
在下一章,我們將會探討香港及內地法庭會如何解決離婚時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爭議。
的近律師行的家事團隊具有豐富經驗處理中港跨境婚姻及相關家事法事宜,歡迎與我們聯絡瞭解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