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的业务包括信托和遗嘱认证纠纷、根据香港法例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申请财务拨款,以及与信托、继承计划和财富保护有关的咨询工作。她此前曾担任香港家事法庭副法官。
另外,陈律师亦是决策能力法领域的顶尖律师,经常代表无行为能力人士客户,并多次获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产业受托监管人,负责管理该等人士的财产和事务。陈律师亦为产业受托监管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在根据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作出的争讼性及非争讼性申请中代表申请人。陈律师同时具备认可家事及综合调解员资格,曾成功调解多宗涉及家族成员、受益人和清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大型及复杂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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