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鍾偉傑律師撰寫
英國上訴法庭席前審理的Shanghai Shipyard Co Ltd v Reignwoo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Company Ltd [2021] EWCA Civ 1147 一案,爭議點涉及擔保的詮釋,而作出該擔保是為了支持買方根據造船合約支付最後一期款項的義務。問題涉及該擔保屬於「見票即付擔保 (“on demand” guarantee)」還是「從屬性擔保 (“see-to-it” guarantee)」。若擔保屬「從屬性擔保」,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則不會高於買方的法律責任。經考慮該擔保所使用的字眼之後,法庭判造船廠勝訴,並且裁定該擔保屬於一份「見票即付擔保」。某份履約保函屬於「見票即付保函」還是「從屬性保函」(有時候稱為「違約保函」),這是法院經常處理的爭議。如果雙方在草擬保函時已經徵詢律師,這本應是可以避免的問題。保函之中應該包含簡單的標準字眼,以反映雙方的真正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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