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钟伟杰律师撰写
英国上诉法庭席前审理的Shanghai Shipyard Co Ltd v Reignwoo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Company Ltd [2021] EWCA Civ 1147 一案,争议点涉及担保的诠释,而作出该担保是为了支持买方根据造船合约支付最后一期款项的义务。问题涉及该担保属于「见票即付担保 (“on demand” guarantee)」还是「从属性担保 (“see-to-it” guarantee)」。若担保属「从属性担保」,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则不会高于买方的法律责任。经考虑该担保所使用的字眼之后,法庭判造船厂胜诉,并且裁定该担保属于一份「见票即付担保」。某份履约保函属于「见票即付保函」还是「从属性保函」(有时候称为「违约保函」),这是法院经常处理的争议。如果双方在草拟保函时已经征询律师,这本应是可以避免的问题。保函之中应该包含简单的标准字眼,以反映双方的真正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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