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自2017年以来,香港法院已承认各种同性伴侣权利,包括获准批予受养人签证、配偶福利及税务优惠等权利。
在2020年,再有两宗案件入禀法院,寻求就有关海外同性婚姻的争论点作出裁决。在其中一宗案件中,申请人就政府在遗嘱认证、继承及无遗嘱继承方面拒绝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决定申请司法复核,而在另一案件中,申请人则寻求法院承认在香港的海外同性婚姻。原讼法庭于2020年9月18日就两宗案件颁下判决。
A. 继承权利
申请人与其同性伴侣在纽约结婚。他质疑两项法定条文(分别载于《婚姻条例》(第181章)及《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是否合宪。申请人寻求法院宣告,香港法律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构成基于性取向的非法歧视,因此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
法院驳回该项申请,并认为申请人使用四步理据验证准则来确立其法律论点的做法,存在根本上的错误,因此其寻求法院作出概括性宣告的申请未能获得支持。为了使上诉得直,终审法院在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一案中列出一般处理做法,就是法院必须裁定有没有基于某个禁止理由以致待遇有差别,而只有在可证明有待遇差别的情况下,法院继而才会审视该差别待遇是否有理可据。故此,是否存在非法歧视的问题须因应具体的背景及事实而定,而不能抽象地凭空处理。法院表示,在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委托发表,题为《香港法律对不同关系的承认和对待》的报告(2019年6月)中所指出的许多政府现行政策及/或法定条文,很容易受到质疑与挑战。然而,申请人试图争取将海外同性婚姻与海外异性婚姻或本地异性婚姻在法律上获同等承认,而没有顾及正在考虑的主题事项和其背景为何,实属野心太大,故不能获得支持。
在现阶段未知申请人是否会就原讼法庭的决定提出上诉。无论如何,将来似乎相当可能会有更多案件提出,寻求挑战基于某项政策或法定条文而作出的决定,引发基于性取向的差别待遇构成违反在宪法上人人平等的权利。至于彩虹运动可延伸多远,则仍有待观察。
[2] QT 诉入境事务处处长 (2018) 21 HKCFAR 324
[4] [2020] HKCFI 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