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民事伴侶及同性配偶現時合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

已修訂的政策

香港政府於2018年9月18日公布有關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已經作出修訂(該項政策)。根據2018年9月19日生效的該項政策,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與合資格保證人根據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了,並為當地機關合法和正式所承認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一方,將有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入境許可證進入香港。該項修訂是政府有鍳於終審法院所廣爲人知的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FA 28一案的裁決而作出的。終審法院認為入境事務處以往的政策帶有性傾向歧視,當某人獲發工作簽證,其同性伴侶應有權憑受養人簽證進入香港。

其他申請資格不變

儘管進行了修訂,該項政策的原有申請資格維持不變。申請人仍須符合以下規定,入境事務處處長方會考慮批准其以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居留:

(1) 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2) 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及
(3) 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影響

儘管該項已修訂的政策在考慮申請人申請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時,認可海外同性伴侶關係,但該項修訂並沒有更改「配偶」在該項政策中的定義。政府發言人堅稱「根據香港法律屬有效的婚姻乃是異性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這並非同性伴侶可取得的地位。」儘管如此,經修訂的政策可以確保香港持續作為吸引人才來此工作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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