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政府於2018年6月22日公佈擬推出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待定條例草案),以期落實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檢討了四條反歧視法例後所提交的幾項優先處理的建議,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及《種族歧視條例》。
擬對上述法例所作的修訂概括如下:
明文保障餵哺母乳免受歧視
(1) 爲了提供給予所有餵哺母乳的女性更全面的保障,《性別歧視條例》中將加入明確條文以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及間接歧視,並且將之定性爲違法行為。
該項條文擬適用於《性別歧視條例》現有範疇例如僱傭,教育,提供貨品與服務,置業或管理處所以及政府的活動等。餵哺母乳的定義將包括集乳和授乳母親的身份。然而,《待定條例草案》不會對任何人為授乳女性提供合理容納而強加積極責任,例如授乳時段或設施。
以「有聯繫人士」取代「近親」
(2) 《種族歧視條例》現行條文不保障基於有關聯而涉及朋友、照料者或工作同事的種族歧視。
政府建議修訂《種族歧視條例》以禁止有人在僱傭、教育、貨品與服務及設施的提供、會所的參與等所有範疇下,因基於有聯繫人士的種族而遭直接種族歧視和騷擾。有關修訂旨在以「有聯繫人士」的提述取代「近親」,該用語將被定義為該人的配偶、與該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另一人、其親屬、其照料者以及與該人具有業務、體育或娛樂/康樂關係的另一人,但涉及與歧視者或其「近親」共用住宿地方的除外。
免受被當作為某種族人士而遭種族歧視和騷擾之保障
(3) 《種族歧視條例》並無免受被當作為某種族人士而遭歧視之保障。
政府擬修訂《種族歧視條例》以涵蓋基於被當作為某特定種族或特定族羣成員的直接及間接種族歧視和騷擾。據此,在此項建議修訂下,如基於對另一人的種族看法(即使他並非該種族之人)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則須要為此負上法律責任。
在沒有僱傭關係下的共同工作間的法律責任
(4) 與騷擾者在共同工作間工作,即使他們之間沒有僱傭關係,對於可能遭受騷擾的該人而言,《性別歧視條例》、 《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只提供有限度的保障。
有關修訂建議擬擴闊相關保障範圍,使工作間參與者(即受害者及騷擾者)在共同工作間內工作但並非受僱於同一僱主,例如在零售商店中工作的寄售專櫃員工之情況下免受在《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中所述的性騷擾、種族騷擾及殘疾騷擾。
在 (待定條例草案) 下,「工作間參與者」涵蓋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紀人和合夥人,而 「工作間」指工作間參與者工作的地方,或基於身為工作間參與者而需在場出席的地方。
顧客騷擾服務提供者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5) 在《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下,只有顧客而非服務提供者有權獲得免受種族及殘疾騷擾之保障。
(待定條例草案) 現時尋求通過修訂《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同時提供保障予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者。
根據有關修訂建議,顧客對服務提供者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反之亦然。有關修訂建議亦將提供保障予顧客,致使顧客在《殘疾歧視條例》下,不但可在謀求取得有關貨品或服務或使用有關設施時獲得免受騷擾的保障, 而且在獲取有關貨品或服務或使用有關設施的過程中,都可獲得保障。
顧客騷擾飛機和船舶上的服務提供者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6) (待定條例草案) 尋求延伸若干在《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中的騷擾條文之領域範圍,從而使對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作出的種族及殘疾騷擾之保障延伸至涵蓋香港境外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及船舶上的騷擾。
會所管理層騷擾成員或準成員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7) 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的修訂建議旨在保障會所成員或準成員免受會所或其管理層所作出的性騷擾及殘疾騷擾,將該騷擾定性為違法。
判給損害賠償予間接歧視申索人的受害者
(8) (待定條例草案) 旨在廢除《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中的若干條文以允許非法間接歧視的受害者獲取判給損害賠償,即使答辯人能證明其無意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家庭狀況或種族歧視申索人並給予受害人不利的待遇。在過去,該項舉證被接納為免責之答辯。
評論
(待定條例草案) 將於2018年年底推出。若干修訂建議與僱傭相關,例如建議禁止基於餵哺母乳作出的直接及間接歧視,以及將免受性騷擾、殘疾騷擾及種族騷擾的範圍延伸至在共同工作間工作的人士。鑒於該等變更即將發生,僱主應充分了解各項修訂建議。此外,僱主應準備制訂並實施更廣泛的反歧視/騷擾政策以及合規培訓計劃,從而減少負上僱主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並為其僱員提供更和諧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