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为了配合《民法典》的生效,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于近日出台了若干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也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原在劳动用工领域司法实务中具有很高重要性的四部司法解释(下文统称“原司法解释”)及另外三部与劳动争议审裁相关的司法解释被一并废止。
前述司法解释指最高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由于司法解释是对某一特定问题做出的解释,实践中司法解释对争议解决有着相当大的影响,这点在法律法规复杂、各地实操不一的劳动用工领域也体现的尤为明显。
为便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对新政有更好的了解,我们在此对本次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与归纳总结,同时对涉及到的劳动用工领域常见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1. | 新旧司法解释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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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确《民法典》对劳动争议审裁的影响
新司法解释发挥了定位的功能和作用,明确了《民法典》为制定依据之一。可以看出,中国内地最高司法机构希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够适应《民法典》的体系。新司法解释新增《民法典》作为劳动争议的审理依据,明确了劳动用工法律或劳动争议与《民法典》的关系。未来在劳动争议审理中,法院将直接引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扩大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对雇主在执行背景调查、休假管理、纪律处分、合规调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们有必要同时关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注:本行合伙人廖海燕律师曾于2020年12月举办以“《民法典》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为主题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讲座,对《民法典》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合规要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为答谢广大客户关注与支持,我们乐意提供前述讲座PPT。如有兴趣,请点击此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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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认“口头变更合同”的有效性,明确“协商一致”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司法解释在原司法解释类似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协商一致”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不影响变更的效力”。 实践中,协商一致的方式需要企业进行举证,比如提供双方协商变更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谈话录音或书面会议纪要等。我们在此建议企业采取书面形式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通过条款完备的法律文本保护企业利益,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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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删除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相关条款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司法解释充分结合国务院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政策,将相关条款删除。 随着内地取消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的就业许可,许多企业选择将香港居民个人派往内地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与内地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香港公司派遣等形式。我们在此提醒企业关注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涉及的双重雇佣关系订立、跨境税务安排、商业秘密保护、跨境竞业限制以及两地用工合规等问题,全面保护企业利益。 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仍需具备相关就业许可,同时企业需要为其提供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法定福利。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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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结语
新司法解释作为《民法典》时代劳动用工领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整合了以往四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显着。企业应当重视《民法典》与新司法解释对企业既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与用工安排的影响,及时识别可能的风险点,通过对规章制度、法律文本进行优化以及对日常管理流程进行完善,从而做出妥善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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