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20年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这一举动表明中国政府重启了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简称“永居资格”)管理的修订立法程序(上一次修订尝试是在2016年进行)。
2004年生效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简称“《现行办法》”)[2]。在这样的背景下,《草案》得以发布。
自发布以来,《草案》引起了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士以及普通中国公民的很大关注。主要原因或是,在被提议的经过改良的永居资格系统中,申请永居资格的资格规定有所放宽(尽管程度有限)。我们在此将新的资格规定概述如下:
序号 |
申请类别 | 《草案》条款简述 |
评述 |
1. |
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 |
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益、中外友好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后,可申请永居资格。 |
《现行办法》在相似类别下对此的表述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并满足健康和无犯罪记录等常规要求的,可申请永居资格。 |
2. |
具有杰出成就的外国人 |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申请永居资格(不需要政府推荐)。 |
《草案》另规定,将就具体认定杰出成就的标准与相关部门会商。 《现行办法》未就相似类别做出规定。 |
3. |
中国引进的外国人才 |
因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居资格。该类别的外国人包括:(1)急需紧缺人才;(2)学术科研人员;(3)高级经营管理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专业人才。 |
《草案》另规定,各类别人才需要分别满足具体资格要求(例如,科研级别、行业等条件)。并且,申请者须经相关机构或有资质的人员推荐。具体人才认定标准将与相关部门会商确定。 《现行办法》在相似类别下对此的表述为:“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且满足健康和无犯罪记录等常规要求后,可申请永居资格。 |
4. |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 |
对于在中国境内工作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其在满足诸如(视情况而定)学历、行业与区域、在中国的工作与累计居留时间、年工资性收入等要求后,可申请永居资格。例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士,如果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且期间实际居留不少于一年的,可申请永居资格。 |
《草案》另规定,其对于工资性收入规定的标准仅为最低标准。具体当地标准(不低于最低标准)另与省级政府协商确定。 《现行办法》中存在相似类别,但其对于可申请的资格范围规定较狭窄。亦即,仅特定单位(例如,高新科技公司)中具有特定职务(例如,总经理)或特定学术职称(例如,教授)的外国人,在满足中国居留时间、向中国政府纳税额度等条件后,方可申请永居资格。 |
5. |
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人 |
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该外国人须作为企业控股股东)投资的外国人,在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后(例如,连续三年在中国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如果另行满足了诸如(视情况而定)投资区域、投资数额、纳税金额、聘雇中国公民人数、企业性质、主管部门推荐之中的一项或几项要求的,则可以申请永居资格。例如,对于在中国经营的外国人,在满足投资期间、纳税记录、信用记录等基本要求后,另满足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这一项标准的,可申请永居资格。 |
《现行办法》规定,在中国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如果满足了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额度要求的,可申请永居资格(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投资者,现有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三个额度标准)。 |
6. |
家庭成员常住中国的外国人 |
外国人希望前往中国与持有永居资格的家人或是中国公民家人团聚,在满足以下相关要求(视情况而定)后,可申请永居资格:婚姻持续期间、申请者在中国连续居留的时间、申请者年龄、境外亲属情况、居住在中国的亲属的情况、在中国的生活保障与住所。例如,永居资格持有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申请永居资格。 |
就该类别,《现行办法》的规定与《草案》规定基本相同。 |
7. |
其他类 |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 |
《现行办法》未就相似类别做出规定。 |
此外,《草案》阐述了永居资格持有者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待遇之原则性规定,包括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在出入境、工作、专业资格考试、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与现行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项下规则相比,前述原则性规定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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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例如上海)也已推出了适用于当地的“永居资格”管理规则。这些地方规则细化或补充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
[2] |
见201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