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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COVID-19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月初颁布了数个公告,为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税收优惠措施授予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而其他优惠措施则更广泛地适用于普通纳税人,涉及数个税种,归纳如下:

1.

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指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合资格的纳税人无需履行任何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至国税总局另行通知为止。

2. 

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行业的具体范围请参见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为享受上述优惠,从事上述四类行业的相关企业在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合资格企业需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 

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因而免缴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相似,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至国税总局另行通知为止。

除上述的税收优惠以外,国税总局还颁布了鼓励公益捐赠以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企业和个人(i)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ii)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其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情况而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此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前述两种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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