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的新时代,为其保驾护航的《实施条例》有诸多要点值得投资者关注:
一、明确外商关切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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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过渡期安排 《外商投资法》对按照原三资企业法设立的企业给出了5年的过渡期,而《实施条例》明确了过渡期的具体安排。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在随后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中也予以明晰,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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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投资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自然人无法直接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新设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必须要先成立一家境内或境外企业,再通过该企业间接与外国投资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列举了外商投资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
《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其他投资者”的范围,即中国自然人可直接与外国投资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新建项目。但是,《实施条例》仍未澄清“投资新建项目”的具体形式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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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情形的适用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下投资情形也适用或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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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化对外商投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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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外国投资者及外籍职工的合法所得自由汇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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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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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及合同 《外商投资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晰了“政策承诺”的范围,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此外,还明确指出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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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征收补偿标准 《实施条例》将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补偿标准确定为“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并强调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三、细化投资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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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在《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的原则下,《实施条例》具体阐明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的领域,包括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
以上规定将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这一原则落到实处,具体化了外商所享受的平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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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外商投资融资渠道 《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在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的前提下,外商能够依法享有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既保留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融资途径,也拓宽了其融资渠道。 |
结语
《实施条例》源于《外商投资法》,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实施条例》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的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中,预期凡是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投资者如有具体疑问,建议根据其自身所处情况寻求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