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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向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补贴而颁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31号文)的三个月后,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终于就31号文的执行公布了新的文件予以跟进。

《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号通知)于2019年6月17日正式出台,其中列出了执行补贴政策的主要标准和原则。

1.  

补贴的计算

根据2号通知,由大湾区九市人民政府给予合资格人才的补贴数额 = 合资格人才在九个城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税)金额 – 其应纳税所得额 x 15%。补贴本身免征个税。

按照上述计算,通过有关补贴,合资格人才实际需要承担的个税将下降至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十五。

2.

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2号通知所提及的应纳税所得不仅包括了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包括了经营所得和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该等规定表明了政府部门不仅鼓励合资格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同时亦支持他们到大湾区创业。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3.

可获补贴的人才的资格标准

2号通知仅就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资格设置了基本的标准,其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将由九市各自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于7月底前报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后实施。

可获补贴的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b)

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c)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ii)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4.

其他

2号通知明确提及了相关的主管部门,希望可为合资格人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提供便利。若合资格人才从两处或以上取得补贴,则该等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2号通知为补贴机制设定了基本的框架,但相关细节尚有待九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敲定。2号通知将试行一年,之后可能会予以修订。有关方面应密切留意后续政策,在可行的前提下考虑将合资格人才调动至九市内工作以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实际措施出台后及时为合资格人才申请补贴。

1九个城市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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