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與許多其他先進國家不同,香港目前沒有一個專門監管慈善團體的機構。香港稅務局 (稅務局)實施一個據實的註冊制度,在該制度下將經它批准的慈善機構納入在稅務局的互聯網網站上的名單中(可於https://www.ird.gov.hk/eng/tax/ach_search.htm查閲)。這是技術上的東西,而非一個監管職能:稅務局只承認若干實體屬慈善機構。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僅僅因爲一個團體不在稅務局的名單上,並不意味著它不是慈善機構,同樣地,僅僅因爲一個團體是在稅務局的名單上,並不意味著它在法律上具有慈善性質。雖然稅務局會對已註冊的慈善機構進行隨機抽查以確定它們是否仍然符合被納入有關名單的資格,但這並非是一個系統化的程序,而且根據我們的經驗,大多數此類查詢都是流於表面化。
根據普通法,律政司司長是慈善組織的保護者,並獲授權代表慈善機構提出起訴。儘管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12月6日發表一份非常廣泛的報告書,建議在香港引入慈善機構監管機構,但立法機關到目前為止尚未沿此方向採取任何步驟。遺憾地,這意味著慈善機構在合規性、盡職調查及最佳實務方面仍然缺乏指引。
今年八月,社會福利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聯合發表了「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該指引》),《該指引》是一項沿正確方向作出的受歡迎舉措(可於: https://www.gov.hk/en/theme/fundraising/docs/good_practice_guide.pdf查閲)。《該指引》明確引用被公共機構認為是慈善籌款的最佳做法,為慈善機構提供了一個不具約束力及自願遵循的制度。《該指引》可分為三個主要部分: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及財務責任。
捐款人的權利
捐款人的權利在《該指引》中被視爲最重要。慈善機構應當自行向捐款人發出收據,並確保所有籌款及與捐款人的通訊,均載列足夠資料及披露事項,以便捐款人能夠在知情情況下就是否捐款作出決定。慈善機構應進一步就捐款人提出索取任何資料的要求,作出迅速及全面的回覆。慈善機構及其內部職能部門尤其需要關注的是,捐款人及準捐款人有權迅速查閲慈善機構的章則文件(不論此為一般不供公衆查閲的信託契據,或者是可在公司註冊處互聯網網站上查閱的章程細則) 及其最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慈善機構的人員及/或董事的身分亦應進一步向捐款人披露。
籌款活動
該等建議的焦點是公平、透明及符合道德操守的募捐及捐款處理。涵蓋透明度、準確的會計、及處理索取資料要求及發還墊支款項要求的適當機制。應避免慈善機構與商品和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利益衝突;採購應按照公平及具競爭性的制度下進行。一般而言,本部分的指引旨在解決公衆經常就慈善籌款欠缺透明度及回應態度的投訴。
財務責任
該等指引要求慈善組織的財務事宜必須以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道德操守、及專業規定的方式進行。個別項目的財務報表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供公衆查閲,行政和籌款費用不超過為確保有效管理和資源開發所需的開支。本章節的目的,實質上是要提高慈善機構的財務透明度及效率,並確保資源盡可能實際上應用於慈善機構的宗旨上。
一些結論
《該指引》儘管屬自願遵循及不具法律約束力,但為謹慎起見,所有慈善機構都應考慮採用《該指引》。在沒有任何其他已發表的指引下,稅務局對註冊的慈善機構進行定期及隨機抽查時,實際上很有可能在會使用《該指引》作爲判斷慈善組織是否合適及恰當地留在有關認可慈善機構名單上的相關基準。如果香港最終制定正式慈善團體規例時,規例有可能涵蓋《該指引》中所述的大部分內容,因此提早按照《該指引》操作的慈善機構相對地會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