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保护举报者:现在是改革求变的最佳时机!

必须再三强调的是,举报者在揭露企业机构及社会的不当行为或违规情况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若非举报者勇于揭弊,许多贪污、欺诈及舞弊个案绝不会公诸于世。面对报复行动构成的实质威胁,作出披露的举报者可能较易因揭发违规情况而承受失去工作、名誉受损等风险,在更甚的情况下,或会冒生命危险。

欧洲联盟(欧盟) 多个成员国及澳洲旨在保护举报者的法例过去全属分散不全且有欠和谐。但最近欧盟及澳洲均透过引入全面的保障机制,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

有关保护举报者的欧盟指令

于2019年4月16日,欧洲议会采纳了《对举报违反欧盟法律行为的人士提供保护的指令》(指令)。该指令属欧盟整体通用的统一最低标准,为举报与工作有关情况下违反欧盟法律行为的举报者提供范围广泛的保障。欧盟成员国须于20214或以前符合该指令的规定。

何种披露事项会受到保护?

根据该指令,凡就在公共采购、金融服务、公共卫生、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防止清洗黑钱、保障个人资料、规避企业税及竞争法则等各方面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作出举报的举报者,均会受到保护。

举报渠道

该指令引入三层制的举报违规情况渠道。举报者可选择在其所属企业机构内作出内部举报,或者向主管机构作出外部举报。然而,该指令鼓励举报者先使用内部举报渠道,如果在作出内部或外部举报后,于订明时限内有关方面并无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又或举报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对公众利益造成的迫切危险或存在遭受报复的风险,则可(例如向传媒) 作出公开举报,而举报者仍会合资格受到保护。

何人须设定举报渠道?

内部举报 

 外部举报

  • 聘用50名或以上雇员的公司(私营及公营机构) 须设立内部举报渠道。
  • 聘用50至249名雇员的公司可共用举报资源及渠道。
  • 聘用少于50名雇员的公司可获豁免遵守有关责任,但该指令仍鼓励其建立内部举报渠道。
  • 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
  • 在举报者作出举报后,公司必须在7天内向其发出接获举报的确认通知,并在3个月内向其发出公司对于调查进度及结果的回应意见。

  • 欧盟成员国的指定主管机构(例如主管有关特定地区的司法机构、规管或监察团体) 须设立外部举报渠道。
  • 在举报者作出举报后,指定主管机构必须在7天内向其发出接获举报的确认通知,并在3个月内向其发出回应意见。

 

何人将会受到保护及有何种保护?

该指令提供了一些保护措施,以免举报者遭受报复。

受保护的人士

保护类别

在私营及公营机构工作,可取得涉及与工作有关违规事项等资料的人士,包括:

  • 工人
  • 公务员
  • 自雇人士
  • 股东以及隶属管理、行政或监督团体的人士
  • 义工
  • 有薪或无薪见习生
  • 承包商
  • 分包商
  • 供应商
  • 在招聘过程中揭发违规事项的人士
  • 前工人
  • 受报复行动影响的同事或亲属
  • 在举报过程中协助举报人士的协调辅助者

保护举报者,以免其遭受任何形式的报复行动,例如 : 

  • 停职、停工、解雇
  • 不予升职、降职
  • 减薪、改变职责及工时
  • 歧视、骚扰
  • 纪律处分或罚款
  • 不获续约聘用,或不获由临时工转为长工
  • 财务、业务及收入方面的损失
  • 损害名誉,尤其是透过社交媒体进行
  • 列入黑名单、业务上的杯葛抵制
  • 撤销牌照、许可证或者货品或服务合约

 

根据该指令,举报者将无须就取得或取用相关资料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他们亦不会因作出举报或公开披露而被视为违反了保密责任。

违规罚则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须对妨碍举报者举报、向举报者报复、针对举报者提起法律诉讼或披露举报者身份的人士或企业实体,根据适用全国性法律施加有效制裁。

新订澳洲举报法

为合并各项举报者保护法例,并且提供更全面的举报者保护及补救措施,于2019年2月19日,澳洲议会通过了2019年财政法律修订(加强举报者保护)法例》(《加强举报者保护法例》),将自201971起生效。

举报政策

公营及大型私有公司均须已制定举报政策。举报政策必须包括下列资讯:

  • 举报者可以获得的保障;
  • 举报者可以如何并向何方作出披露;
  • 公司将会如何支持并保护举报者,使其免受损害;
  • 公司将会如何调查披露事项;
  • 公司将会如何确保公平对待在披露事项中所提及的雇员;及
  • 高级人员及雇员可以如何查阅举报政策。

上述公司现有6个月的过渡期,须于202011或之前制定举报政策。

何人合资格作出受保护的披露?

 合资格举报者的定义包括现任及前任:

  • 高级人员及雇员;
  • 供应商、承包商,以及其各自的(有薪或无薪)雇员;
  • 身为有关企业实体关联者的任何个别人士;及
  • 上述任何一方的配偶、受供养人士及亲属。

 如要作出受保护的披露,举报者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所披露的资料涉及与企业实体有关的不当行为或不正当事务状况。

合资格举报者可向何方作出披露?

 合资格举报者可向以下各方作出披露:

  • 澳洲证券及投资监察委员会或澳洲审慎监管局;
  • 订明的联邦机关;
  • 与企业实体有关并合资格接收披露资料的人士,例如:高级人员、高级经理或核数师;或
  • 获企业实体授权接收披露资料的人士。

 举报者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事项将会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关乎对任何人士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对自然环境造成的重大及迫切危险,则可向记者或联邦议会议员作出受保护的披露。

对举报者的保护

遭受损害的举报者可以获得一系列补偿。

损害

赔偿及补救

  • 解雇
  • 因工受伤
  • 以不利于举报者的方式改变其职位或职责
  • 歧视
  • 骚扰或恐吓
  • 损害或损伤
  • 财产受损
  • 可针对参与作出损害行为的个人或公司提出申索
  • 举报者可入禀法院,寻求颁令作出赔偿、禁制、道歉、复职、惩罚性损害赔偿
  • 法院不会下令举报者支付由法律诉讼的另一方所产生的讼费,但如属举报者在无理取闹或没有合理因由下提出的法律诉讼,或者因举报者的不合理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另一方产生的讼费,则作别论

 

《加强举报者保护法例》亦容许举报者以匿名方式作出披露,以便保密其身份。

违规罚则

 根据《加强举报者保护法例》,未能符合新法例规定的公司及个人将被判处重大罚则。没有制定合规的举报者政策,违反保密举报者身份的规定及危害或威胁危害举报者会导致民事处罚及/或刑事罪行。

雇主应及早规划!

近年来发生多宗瞩目的泄密揭弊事件,促使本港立法会议员及金融服务业界呼吁为举报者提供更多保障。有两位立法会议员已分别于2016年提出题为《2016年公共利益披露条例草案》的议员条例草案,以及于2018年10月在立法会动议《立法保护揭弊者》的议案,促请政府制定举报者保护法例

金融服务业界亦认同此乃较迫切的议题,因而采取措施建议业界引入举报者保障机制。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2017年5月一期的《执法通讯》中,证监会指出企业欺诈及不当行为是香港市场及投资者的头号风险,并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应制定有效的举报政策,以防范企业失当行为。继作出上述建议后,证监会于2018年10月18日公布推出网上举报系统,以便公众举报涉嫌企业欺诈及市场失当行为。举报者亦可以匿名方式作出举报,使其身份得到更佳保障。

于2018年12月2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发出通告,促请注册机构注意金融业存在的失当行为风险,并向注册机构建议在防范及管理失当行为风险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当中包括金管局期望注册机构应提供:

(i)

有效的意见反映机制(包括举报及上报政策),旨在鼓励雇员举报不当行为或舞弊情况;

(ii)

保护及支持雇员举报任何不当行为或舞弊情况的环境;及

(iii) 

培训计划,务求在企业机构内营造遏止不当行为并鼓励雇员内部举报不当行为的良好文化。

香港政府是否会在未来制定更全面的举报者保护法例,仍有待观察。尽管如此,雇主亦应未雨绸缪,采取下列措施,为任何无法预期的转变作好准备:

  • 孕育企业机构由上而下的支援文化,让雇员可安心提出所关注的欺诈及不当行为;
  • 制定举报政策,当中须包含保障免遭报复的措施;
  • 建立独立且方便的举报渠道;
  • 提供适当培训,使雇员了解举报程序,并使经理及主管学习如何处理披露事项;及
  • 提供向举报者反映回应意见的有效制度。

主要負責人

鍾詠雪

合夥人 | 商業事務 | 僱傭與退休金

電郵 或致電 +852 2825 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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