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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背景

202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从五个方面提出了26条措施。

《方案》

为落实《意见》的内容,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广东证券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方案》)。该《方案》将《意见》内的26项措施分拆细化成80项措施,并逐一落实了责任单位。我们将其中较为具体的,与港澳人士密切相关的措施按照意见的五个方面总结摘录如下: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1. 《方案》提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

  2.  对于《意见》内提出的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似乎是要放宽部分跨境保险业务的外汇管制,但《方案》中却明确澄清有关保险业务只包括内地居民因旅游、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港澳地区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不含分红性质的疾病保险等经常项下交易。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1. 《方案》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望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专业投资子公司。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境外专业投资者。

  2. 《方案》提出要吸引港澳及跨国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基金机构境外子公司为其母公司QDII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3.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有望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的理财公司。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香港和澳门地区。

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 《方案》提出要逐步推动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使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在粤港澳地区统一使用。

  2.  探索在港澳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3. 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参与广州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组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搭建粤港澳三地金融业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信息平台。进一步发挥粤港澳三地金融学会、金融行业协会、公共机构的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在绿色金融标准研究、订立方面的协同与合作,争取在绿色金融产品体系、认证体系、评价体系等方面推出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

  4. 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在澳门发债提供支持。支持珠澳合作在横琴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完善两地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助力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和横琴建设国际休闲旅游岛。

四、 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1. 《方案》提出要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2. 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逐步形成跨境融资信用服务体系。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应用,研究行业内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在满足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条件下,将有关数据逐步纳入共享范围并依法使用。
五、 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1. 《方案》提出要在金融监管、风险监测以及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监管等方面健全和加强粤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以及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分别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和协商合作机制。

  2. 《方案》重申支持引入港澳高端金融人才,为金融人才在社会福利、子女入学、出行置业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以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合作。

  3. 针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案》提出积极构建以调解为主体、与国际接轨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纠纷跨境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粤港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协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推动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的结果互认。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国际仲裁院)、深圳金融法院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审理仲裁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案件或法律纠纷。

结论

《方案》反映了广东省政府制定和健全金融支持大湾区政策积极而审慎的态度。《方案》内的80项措施重申了《意见》的内容,并根据大湾区的现状以及之前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构想,但各项措施在实际操作上仍有待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落实。除上述提及的之外,《方案》也有部分针对内地企业或特定方面的具体措施。建议有关人士认真研读《方案》,了解政策走向,充分利用利好政策。有条件的人士可以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机构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需求以及对具体政策的建议,以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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