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3月20日,立法會通過了《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將於2019年4月1日生效。
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i)修訂《稅務條例》以引入就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繳付的年金保費,以及可扣稅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 自願性供款(「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予以新訂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方面的扣減;以及(ii)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一般) 規例》,以訂定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現時情況
現時,僱員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在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自僱個案)可享有稅務扣除。供款額為其有關入息的5%。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須受保存規定所規限,即只可在65歲退休或基於法例容許的理由下提取供款,例如年滿60歲提早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永久離開香港、死亡及只有小額結餘(「保存規定」)。
另一方面,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既不能享有稅務扣除,也不受保存規定所規限,因此在提取方面較靈活。與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一樣,僱主亦可從僱員的月薪中扣除強積金自願性供款,以支付強積金受託人。
新的變更
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鼓勵納稅人購買延期年金或作出強積金自願性供款,以改革現有的退休金制度。
(i)課稅減免
根據修訂條例草案,納稅人就繳付延期年金保費或作出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享有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務扣除。每名納稅人的延期年金保費及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總最高免稅額上限為每年$60,000元。
此外,就夫婦而言,延期年金保費的稅務扣除已延申至夫婦作為聯名延期年金領取人,抑或是納稅人或其配偶作為單一年金領取人。須繳稅的夫婦之間亦可自行分配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的稅務扣除,以申請合共120,000元的扣除總額,但每名納稅人所申請的扣除額不得超過$60,000元的上限。
舉例來說,應課稅入息實額,須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稅款,或以標準稅率就個人總入息淨額計算,以較低者徵收。假設納稅人每月賺取$60,000元,而適用標準稅率15%,則按其總入息淨額繳納薪俸稅(即總收入$720,000元減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18,000元)為$105,300元。如果納稅人根據新制度作出$60,000的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則可於計算應付的薪俸稅時額外扣除$60,000,以計算其總收入應付的薪俸稅,也就調整為$96,300元,進一步節省$9,000元的稅款。
(ii)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為享受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扣除,註冊強積金計劃中持有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的成員(「強積金計劃成員」)或獲批給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必須開設新的獨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以繳付供款。
強積金計劃成員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可直接將供款存入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並可在該帳戶內持有由該等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及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該帳戶。
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提取(包括超出免稅限額的供款)將受保存規定的約束。
結論
受銀行及強積金服務供應商歡迎的修訂條例草案,引入了稅務優惠,以通過鼓勵自願儲蓄和為退休人士提供更多選擇的財務安排,藉此解決香港人口老化的問題。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一個由強積金受託人組成的工作小組已經成立,負責統籌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實施及處理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申請。僱員和延期年金保單持有人應瞭解新安排的運作方式,並按照其需求和偏好為其享有稅收優惠的儲蓄作出最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