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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保险中介人的新监管制度 – 对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的认可

保险业条例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条文将于2019年9月23日(简称“生效日期”)生效,保险业监管局(简称“保监局”)提醒保险人任命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需要取得保监局的认可。

管理中介人职能

管理中介人职能有下述内容:

(i) 

就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管理该等机构及代理;

(ii) 

监察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个人保险代理遵守保险业条例的情况;及

(iii) 

确保持牌保险中介人就转介予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所作的安排遵守保险业条例以及保监局的指引。

要员

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是负责履行上述职能并建立必要内部控制措施的个人。

是否任命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由保险人的董事会决定。如果董事会决定不任命该等人员,则其应该能够解释不进行此任命的理由,并说明其治理和内控系统如何保持足够。存在特定的豁免情形而不要求进行任命,该等豁免情形如下:

(i) 

专属自保保险人;

(ii) 

当授权保险人非通过持牌保险中介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非从持牌保险人中介人处接受保险转介时;及

(iii)

当负责履行管理中介人职能的个人不能对保险人所经营的业务施加重大影响时。

过渡性安排

有过渡性安排以便保险人履行以下必要的手续:

(i)

如果授权保险人已指定某个个人负责其管理中介人职能,并打算自生效日期起任命该个人担任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则保险人应通过回复单(钩选复选框的选项一)通知保监局该意图以及该个人的姓名、职位和部门,并在2019920或之前将回复单交回给保监局。然后,保险人应当在20191220或之前向保监局递交完整的有关该个人担任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的申请(递交保险业条例附表4的表格A1、保险业条例第13AE(3)条申请所需的信息以及支付订明费用)。

(ii) 

如果授权保险人拟任命其控权人担任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则保险人仍需履行手续取得保监局对有关任命的认可。因此,保险人应当通过回复单(钩选复选框的选项二)向保监局表明其打算任命控权人担任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并在2019920或之前将回复单交回给保监局。然后,保险人应当在20191220或之前向保监局递交完整的有关控权人担任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的申请(即,递交保险业条例附表4的表格A1、保险业条例第13AE(3)条申请所需的信息以及支付订明费用)。

(iii) 

如果授权保险人不打算任命管理中介人职能要员,保险人应当通过回复单(钩选复选框的选项三),并在2019920或之前将回复单交回给保监局。

上述提及的回复单附于保监局2019830日的通函中。 

主要負責人

John Richardson (李察遜)

資深顧問律師 | 商業事務

電郵 或致電 +852 2825 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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