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雇佣法例回顾

祝愿各位新年快乐!

本文概述在2019年所制定及在2020年可能推行的一些重要的香港雇佣法例。

20191

男性雇员可享有五天侍产假

《2018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于2019年1月18日开始实施(下称“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

根据《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如果男性雇员的子女于2019年1月18日当日或之后出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便有权就其配偶或伴侣每次分娩连续或分开放取五天有薪侍产假。侍产假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四个星期至婴儿实际出生日期后十个星期内的任何日子放取。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将按照男性雇员在侍产假前十二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来支付。(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及2019年1月16日的简讯)

雇主应检讨其侍产假政策及办理程序,并作出必要调整,以确保遵从此项修订的条例。

20193

2019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

《2019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下称“税务及强积金修订条例”)于2019年3月29日刊宪成为法例。依据《税务及强积金修订条例》,缴付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及作出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下称“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纳税人可获提供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务扣除。此等税务扣除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 根据《税务及强积金修订条例》,每名纳税人就延期年金保费及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两者的合计最高税务扣除额上限为每年60,000港元。
  • 就夫妇而言,延期年金保费税务扣除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涵盖夫妇作为联名年金领取人,抑或是丈夫或妻子作为单一保单持有人。须缴税的夫妇之间亦可自行分配延期年金保费的税务扣除,以申请合共120,000港元的扣除总额,但前提是每名纳税人所申请的扣除额不得超过60,000港元的个人上限。
  • 为在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下享有税务扣除,持有供款帐户或个人帐户的强积金计划成员(下称“强积金计划成员”)或获强积金豁免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下称“职业退休计划成员”),必须开立自选的新独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下称“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以存放所作出的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 强积金计划成员或职业退休计划成员可直接将供款存入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并可在该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内持有他/她由该等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以及将他/她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该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
  • 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包括超出税务扣除额上限供款)的提取将受保存规定所规限,即只可在65岁退休时或基于法例容许的理由提取供款,该等理由包括年满60岁提早退休、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永久离开香港、死亡及强积金计划中只有小额结余。

《税务及强积金修订条例》引入税务优惠,以鼓励香港市民自愿储蓄,让其在规划退休生活的财务安排时有更多选择,从而应对本港人口老化的问题。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资料,由强积金受托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已经成立,负责统筹及处理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实施和申请。雇员及延期年金保单持有人应了解新安排的运作方式,并按照其个人需要及意愿,为其享有税务优惠的储蓄作出最佳分配。

20193

与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要求于202011日开始实施

《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下称“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于2019年3月1日刊宪。根据《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就与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有关的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要求(下称“AEOI”)而修订的税务安排,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根据《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强积金计划及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计划(下称“申报机构”),均须遵从与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有关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若申报机构的计划成员属香港以外地方的税务居民,申报机构应收集计划成员的帐户资料,并在2021年向香港税务局就有关成员的财务帐户资料(涵盖2020年的资料)作出申报,以供香港税务局传送至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相关税务当局。

雇主及雇员应注意有关的新安排,并确保遵循各项新规定。

20194

对《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建议修改:雇主及雇员须知

《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于2019年4月4日刊宪。有关的建议修订主要旨在堵塞职业退休计划被不当用作与就业及退休无关用途的漏洞,例如为非雇员创造投资产品。

以下是在《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下的主要建议修订:

  • 根据加强后的“职业退休计划”定义,计划成员必须仅限于合资格人士,即雇员(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的雇员),商业交易中由另一职业退休计划转入的个人及已故成员的遗产受益人(下称“新准则”)。
  • 除了在计划(不论是否已注册或获豁免)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外,雇主亦须向注册处处长提交确认符合新准则的年度书面声明存档。注册处处长亦可要求以法律意见书或核数师证明书形式,提供额外的合规确认书。
  • 就新申请注册的计划而言,雇主须提交以下文件,以确保计划持续遵守新准则:
    • 律师声明以确认计划条款反映新准则;
    • 核数师声明以确认在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计划均遵守新准则;及
    • 申请人声明以确认计划符合新准则。
  • 在建议修订实施后,注册处处长不会再就计划成员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人数不超过10%或50人(以较少者为准)的计划发出豁免证明书。
  • 如果计划不符合下列各项,注册处处长有权撤回豁免证明书及/或撤销计划的注册:
    • 新准则;
    • 豁免计划的条件(如属撤回豁免证明书)/注册计划中有关赔偿及修改条款的规定(如属撤销计划的注册);
    • 注册处处长要求提供资料或文件;
    • 真正的利益转入;
    • 职业退休计划的定义;或
    • 公众利益的观念。

若注册处处长有意撤销某项计划的注册,可向法院申请命令冻结该计划的资产,以避免该计划的资产从该计划中被转走的风险。

  • 根据新的第70B条,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下称“收取计划”)的雇主将只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获准接受从另一计划(下称“转移计划”)转入的利益:
    • 有关转移是按照收取计划和转移计划的有关雇主之间所订立的协议作出;
    • 有关利益是支付给收取计划的成员,而该成员过去曾是转移计划的成员;及
    • 有关利益在转移前,由转移计划下以有关成员姓名开立的帐户所持有,而有关利益在转移后,由收取计划下以该有关成员姓名开立的帐户所持有。

若转移计划并非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但属在香港以外地方设立的退休计划,则类似的规定亦将适用。

  • 根据新增的第VIIIA部,注册处处长获赋予查察、调查及强制执行权力,以确保计划符合法例规定。《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更就没有遵从调查要求及提供虚假/具误导性资料的情况订立新罪行。调查人员可向法庭申请就没有遵从调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查讯。

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一经实施(有关日期尚未公布),不符合新准则的计划(不论是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中的任何条款即属无效及不可执行。此外,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若合资格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获容许成为计划的成员,则该计划的雇主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监禁。

雇主应注意并准备作出必要的修订,以符合注册的要求以及遵从在经修订《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持续规定,尤其须要遵守新准则以及真正的利益转入条件。

有意设立获豁免计划的雇主应注意,新的豁免证明书只适用于可接受的已注册/获批准的离岸计划。因此,雇主在将其员工从海外办事处调职至香港时,应考虑是否需要为员工在香港提供替代的退休安排

20195

香港最低工资增幅创历史新高

《2019年最低工资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修订了《最低工资条例》附表3,将每小时最低工资额,由34.5港元调高至37.5港元,自2019年5月1日起生效。

同时于2019年5月1日起生效的《2019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9)公告》将就备存工作时数纪录指明的金额上限由14,100港元修订为15,300港元。

20196月及9

终审法院认可同性已婚夫妇的配偶应享有配偶福利及合并评税的权利

对于在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税务局局长 [2019] HKCFA 19一案中,有关配偶福利及报税权利是否应同等适用于同性已婚夫妇的争议点,终审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最终判决。终审法院亦于2019年9月6日下发救济的判决。

背景

上诉人梁镇罡(下称“”)是香港政府所雇用的公务员,受《公务员事务规例》所规管。梁于2014年与其同性伴侣在新西兰结婚,而同性婚姻在当地是获承认的。《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公务员配偶享有某些福利。就提供配偶福利而言,公务员事务局不承认梁的婚姻,理由是其同性婚姻并不构成《公务员事务规例》中婚姻状况的更新(下称“福利决定”)。随后,梁在申请合并评税时未能将其伴侣列作其配偶,理由是其同性婚姻不属于《税务条例》中“婚姻”的定义范围(下称“税务决定”)。

梁提出司法复核并认为福利决定及税务决定都以他的性取向为由歧视他。原讼法庭裁定梁就福利决定提出的司法复核得直,但驳回他就税务决定提出的申请。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下称“局长”)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而梁提出反诉。上诉法庭裁定局长上诉得直,并驳回梁就税务决定提出的上诉。梁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终审法院裁决

终审法院认为,同性已婚伴侣可与异性已婚伴侣比拟。此外,终审法院又裁定,传统上在雇佣及税务方面给予配偶福利,并非为了保障婚姻制度,而是传统上在雇佣及税务方面赋予配偶经济福利的做法是认为男性(通常)在现实中是养活家庭的人。就公务员雇佣制度而言,有助招聘和挽留员工。另一方面,合并评税有助减轻家庭的整体税务负担。因此,案中的差别待遇并无合理理据支持。终审法院下令(其中包括):

  1. 就福利决定而言,宣布福利决定是基于梁的性倾向对其构成歧视,故不合法。
  2. 就税务决定而言,宣布税务决定是基于梁的性倾向对其构成歧视,故不合法。
  3. 《税务条例》第2条“婚姻”一词须理解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但如二人性别相同,而他们缔结的婚姻纯粹若非二人性别相同便本应属本条例所指的婚姻,则就该婚姻而言,须视作他们有行为能力结婚”。

为施行《税务条例》,

(i) 对“丈夫与妻子”的提述须理解为“已婚人士与他或她的配偶”;
(ii)  对“并非与丈夫分开居住的妻子”的提述须理解为“并非与已婚人士分开居住的配偶”;及
(iii) 对“丈夫或妻子”的提述须理解为“已婚人士或他/她的配偶”。

结论

虽然终审法院判决涉及的是政府公务员,其对私营机构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建议雇主检视其政策并审查其现时的福利是否同样适用于异性已婚夫妇及同性已婚夫妇,以避免产生不公平的歧视。此外,税务局对《税务条例》的补救性释义将在六个月后生效,预计税务局将发布新的指南及执行指引。

(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及2019年9月17日的客户资讯)

201910

雇佣合约:法院强调妥善草拟合约的重要性

雇佣合约中几乎都会包含一项条款,规定立约方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所需给予的通知期限。然而,不清楚的是,在雇员签署了雇佣合同之后,如果他/她决定在开始工作之前退出,雇主是否可以依靠通知条款来要求雇员支付代通知金呢?在近期罗定邦中学陈伟华 [2019] HKCFI 2236一案中显示法院如何通过合同解释驳回了雇主关于其有权获得代通知金的主张。

背景

上诉人(下称“”)是与答辩人学校(下称“学校”)签订了雇佣合约(下称“雇佣合约”)的教师。雇佣合约所基于的是学校在2017年7月17日向陈提供的三份文件,即:

  1. 聘书;
  2. 服务条款;及
  3. 受聘函。

根据服务条款,陈与学校的雇佣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他可以通过提前三个月通知、支付代通知金或两者组合的方式终止雇佣关系。受聘函订明须根据服务条款受聘,以及新合约一经接受,将即时生效,而陈将需要给予三个月通知以终止其本人在学校的受雇工作(下称“即时生效声明”)。

陈在同一天签署了服务条款及受聘函。

陈在开始雇用之前,决定退出,但却没有向学校支付任何代通知金。劳资审裁处认为雇佣合约是由三份文件中的所有条文(包括即时生效声明)所组成,并裁定学校得直。陈其后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裁决

在进行上诉时,原讼法庭引用了最近的英国上诉庭JLT Specialty Limited v James Craven [2018] EWCA Civ 2487一案。原讼法庭认为有效的要约具备两个要素:首先,必须有要约人表示愿意订立合约;第二,该订立合约的意愿必须受指明条款所规限,并认为聘书中明确表示学校与陈签订合约的意愿,要约的条款是在聘书中订明为受服务条款所规限,而非受聘函所规限。由于服务条款并未提述受聘函,故即时生效声明不能构成雇佣合约的一部分。

因此,原讼法庭判上诉得直,并裁定陈无须在雇用开始日期之前因退出而支付任何代通知金。

本案清楚说明案件本质上须按个别案情斟酌处理。为确保所有主要条款的效力及避免纠纷,建议雇主应审视其合约文件,并在有需要时进行重新草拟工作。

201911

协商和解的重要一课

雇主在处理雇佣问题时,通常会选择与雇员签订和解协议以换取后者的承诺采取或不采取对雇主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区域法院最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鲍伟士DCCC 898/2018 [2019] HKDC 1225一案的裁决中,提供了一项重要提示 – 尽管达成协议的自由度范围非常广大,但和解条款不仅必须不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且即使仅仅是提议将该类行为纳入在和解中也可能导致被控告。

案情

被告人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事务所代表一家公司(下称“公司”)的清盘人。清盘人除了对公司的母公司和董事,包括郑洁贤女士(下称“”),提起各项民事诉讼外,清盘人指称郑及公司其他两名前董事利用虚假交易申请信用证。郑最终被检控。

控方指称被告人在无损权利的情况下分别与公司的母公司及郑的代表律师进行的两次讨论中,提出若能议定民事索偿,则在同时进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证人会「留在司法管辖区外」,且不会出庭作证,从而使检控失去动力。虽然被告的提议没有实现,控方称这种提议构成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区域法院认为,由于对被告人在讨论中当时说话的确切内容存疑,亦不能断定被告人有意图妨碍司法公正,逐裁定被告人无罪。

结论

雇主及雇员应紧记,在协商离职/和解协议时,如果当中涉及由离职/和解协议引发的刑事检控或/调查(例如:违反相关法例),双方均须非常谨慎处理,避免要求对方不向有关当局作出举报/投诉或者不在任何案件中担任证人,以换取特定的和解款项。

(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的客户资讯)

201912

香港终审法院确认终止雇佣金无须课税

潘祖明税务局局长FACV 1/2019 [2019] HKCFA 38一案中,终审法院确认,按照雇佣合约条款由雇主或前雇主向雇员或前雇员作出的付款,与并非作为在受雇工作期间内所提供的过去、现时或将来服务之酬金而由雇主或前雇主向雇员或前雇员作出的付款,两者之间在香港法律长期以来的区别。只有在前一种情况下,有关付款才须课征薪俸税。

潘先生一案现属香港终止雇佣金法律的具权威性及决定性说明。雇主及雇员应紧记,关键问题在于为何支付有关款项:如果有关款项是按在雇佣合约中所约定而支付的,或是作为在受雇工作期间内所提供的过去、现时或将来服务之酬金而支付的,则应视为衍生自受雇工作的款项。在此基础上,该笔款项须缴付薪俸税。然而,如果该笔款项是因为某些其他原因而支付的,则应无须课征薪俸税。

(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的客户资讯)

201912

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产假将延长至14个星期

《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下称“《修订条例草案”)于2019年12月27日刊宪。《修订条例草案》拟在下列各方面对《雇佣条例》作出修订:

  1. 将法定产假(下称“产假”)由10个星期延长至14个星期。
  2. 将该额外4个星期产假的薪酬,维持以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并以每名雇员36,822港元为上限。政府将会承担该额外4个星期产假薪酬的开支。雇主须在正常粮期先向雇员支付该额外4个星期产假薪酬,继而以报销形式向政府申领发还该笔款项,有关发还安排将以行政措施处理。
  3.  将“流产”的定义改为指“在怀孕24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而非现行定义所指的在怀孕28个星期内。
  4. 规定雇主须向因怀孕而接受产前检查并且能提供到诊证明书证明曾接受有关检查的雇员支付疾病津贴。

雇主应注意,在《雇佣条例》下的其他生育保障条文将继续运作。

 

雇佣法例在2020年的修订情况

雇佣法例在2020年或其后数年间或会有新的发展。下述为一些值得注意的事项:

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于2018年11月30日刊宪。《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寻求透过修订《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以及《种族歧视条例》,从而加强免受歧视及骚扰的保障。《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18年12月进行首读及二读。(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的简讯)

于2019年11月29日,因应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出的跟进事项,政府拟在下列各方面对《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订:

  • 将“实习人员及义工”纳入在《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下“场所使用者”的定义中,以保障他们免受其他场所使用者性骚扰、残疾骚扰及种族骚扰。
  • 提出另一条例草案修订《性别歧视条例》,以就基于喂哺母乳的骚扰提供保障。为加快进行相关立法程序,政府已开展草拟工作。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已于2019年12月9日开会审议建议作出的各项修订。《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新的修订将产生性别、家庭、生产力及经济方面的影响。

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产假

《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1月8日在立法会进行二读辩论,进一步的辩论将于2020年1月15日举行。《修订条例草案》或可在2021年或更早落实施行。雇主应留意有关的发展情况,并就所需措施作出准备,以确保在经修订的《雇佣条例》生效后即能符合有关的法例要求。

拟议废除强积金对冲机制

在2018年度施政报告中,政府建议废除强积金对冲机制,并会投入更多资源以鼓励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

  • 政府将就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提供293亿港元的资助储备。
  • 过渡补贴期将为25年。
  • 若有个别雇员获得的权益总和款额(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权益连同强积金累算权益)少于其根据强积金对冲机制下可获得的款额,政府将会补贴支付有关差额。

(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的简讯)

于2019年12月29日,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表示,有关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的法例草拟工作已在进行中,目标是在2020年年底提交立法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应密切留意进一步发展,并作出适当规划,以减轻即将进行的法例修订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

主要負責人

鍾詠雪

合夥人 | 商業事務 | 僱傭與退休金

電郵 或致電 +852 2825 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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