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终审法院在2019年6月对一宗长期司法审查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裁定在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应享有同样的配偶福利和合并评税的权利。终审法院于本月早些时候下发了该案件的救济判决并,除其他外,裁定《税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应当重新释义以遏止对同性伴侣的歧视性待遇。
背景
上诉人梁镇罡(以下简称 “梁”)是一名入境事务处的公务员,于2014年与同性伴侣于新西兰结婚(同性婚姻在新西兰是合法的)。当梁寻求更新其婚姻状况并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申请政府提供的医疗和牙科福利时,被拒绝享有配偶福利。理由是同性婚姻不构成《公务员事务规例》中婚姻状态的更新(以下简称 “福利决定”)。随后,梁在申请联合税务评估时未能将其伴侣列作其配偶,理由是其同性婚姻不属于条例中“婚姻”的定义范围(以下简称 “税务决定”)。
梁对上述两项决定申请司法复核。终审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支持梁,认为福利决定和税务决定中的差别对待不公平。应各方的要求,终审法院在收到各方的书面呈请后再下发救济的判决。
有关该案件的更详细的背景信息,可以参阅本行于2019年6月11日发布的客户资讯《彩虹胜利:终审法院承认同性婚应伴侣的配偶福利和合并税务权》。
救济决定
对于税务决定,终审法院同意采取以下方式对条例作出补救性释义,以使其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所赋予的权利:
(1) | 条例第2条项下的 “婚姻” 应被解读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如果仅除了该婚姻由同性人士缔结这一事实以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会被认定为婚姻,那么他们应被认为有能力缔结这样的婚姻”;并且 |
(2) | 为了条例的目的,提及 |
(i) “丈夫和妻子” 应被解读为“已婚人士及他/她的配偶”; | |
(ii) “不是与丈夫分居的妻子” 应被解读为 “不是与配偶分居的已婚人士”;和 | |
(iii) “丈夫或妻子” 应被解读为“已婚人士或他/她的配偶”。 |
终审法院还下令给予税务局六个月的暂缓期以处理行政事宜,也就是在当前税收年结束前到期。
对于福利决定,终审法院裁定,为了公平和良好管理,政府应当向梁支付追溯至2017年一审判决作出时起的配偶福利。
评论
税务局对税务条例的补救性释义将在六个月后生效,预计税务局将发布新的指南及执行指引。虽然对于私营企业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建议雇主及时了解相关的公众讨论和发展,并定期审查其政策,以确保及时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