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傑律師在有關集體投資計畫的結構、設立和推廣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包括私人和零售投資產品、離岸和在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混合基金和其他替代基金。康律師就保險相關的投資產品提供建議,以及香港公共銷售的香港單位信託和來自各種司法管轄區的離岸共同基金的授權。
康律師還就資產管理和證券法規提供法律諮詢,為多家本地和國際領先的資產管理公司、銀行、託管人、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就其投資業務和交易活動周圍的法規提供指導。康律師在與資產管理和金融科技行業的客戶就證券監管問題合作時,為他們的產品和服務提供建議。
康律師的業務包括在香港證監會(SFC)許可要求方面提供建議,並協助處理影響受監管仲介機構的持續合規問題。
康律師擁有多年經驗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法律建議,他曾擔任一家全球領先投資管理公司的區域法律顧問五年,負責香港、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各辦事處的所有法律、合規和監管事務。
康律師于2002年至2006年間擔任的近的合夥人,並于2011年重新加入擔任顧問。
康律師曾協助多個遍佈亞洲的對沖基金經理在香港、新加坡和其他地區成立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他最近還為香港的第一家線上P2P借貸平臺提供了服務。康律師還協助各種跨國投資基金管理人授權UCITS和香港基金在香港進行零售銷售。
其他重點業務包括協助客戶處理證監會的監管詢問,就香港監管環境變化下的投連險方案變更向數家保險公司提供諮詢,協助ATS服務提供者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三部分下獲得證監會的授權,並就香港擬議的場外衍生品監管制度對客戶業務的影響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