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的近律師行的家事法律師團隊成員多年來深耕於跨境婚姻及遺產繼承相關領域,深受高淨值人士的信賴和認可。《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39章) 近期生效。在此背景下,我們計劃以系列分享的形式,幫助大家對兩地跨境婚姻相關的法律要點及適用作更多的瞭解。我們的分享將涵蓋多個主題包括婚姻財產權、婚姻協議、財產分配、資產轉移以及涉及第三方利益的糾紛等。
本期分享中,我們將探討“內地和香港法律下夫妻的財產權”相關話題。
典型諮詢問題:
“我和丈夫在內地登記結婚,並在內地和香港均擁有財產。我們現正打算離婚,我在香港和內地分別有哪些權利?”
香港
在香港,婚姻並不會改變財產的所有權,任何一方可隨意使用並管理其婚前及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
但是,在離婚案件中,雙方都需要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即表格E)中全面披露他們所持有的全部財產 –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雙方聯名還是以第三方名義持有。這包括雙方所有無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資產,以及在過往36個月内其資產的重大改變。
法庭隨後會決定雙方所披露的資產是否全都屬於婚姻財產,並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適當地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分配婚姻財產命令:-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規定,法庭在決定作出以上命令時,需要考慮多項事宜,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各自的收入及謀生能力、各自的經濟需要及承擔的責任、家庭在離婚前享有的生活水準、雙方的年齡、婚姻存續時間等。
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82一案中,終審法院闡明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應用方式,並確認了「平均分享原則」。 我們會在以後的分享中作更詳細的討論。
內地
本行合夥人廖海燕(Helen Liao)律師擁有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律師執業資格,長期為高淨值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以下請見廖律師就內地法律制度下婚姻財產權相關問題的分享:-
「與遵循普通法制度的香港地區不同,中國內地是成文法法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對夫妻財産歸屬進行了明確的定性,詳細規定了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産」。
通常來説,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通過工作、投資等方式獲得的財産往往會被規定爲夫妻的「共同財産」,而一方被贈予、繼承以及在婚前獲得的財產則會被視爲夫妻的「個人財産」。夫妻僅對共同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個人財產仍歸夫妻一方處置。
具體而言,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爲夫妻的共同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産除外);及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與之相對應的是,根據《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産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産;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除非夫妻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對如何分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否則夫妻財產的歸屬權應當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
結語
在處理財產時,應特別考慮到內地與香港婚姻財產權的差異及跨境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協調安排。在下一期分享中,我們將會探討夫妻雙方如何通過婚姻協議約定婚姻期間及離婚後的財務安排。
如有任何進一步諮詢需要,我們樂於爲您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