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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出首宗請求內地認可和協助清盤人的申請

於2021年5月14日,香港與內地落實一項具突破性意義的合作機制,據此:

  • 香港清盤程序的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可向相關內地法院申請:
    • 認可公司強制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及公司債務重組程序;
    • 認可其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身份;及
    • 提供協助以便其履行作為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的職責。
  • 內地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
    • 認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 進行的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
    • 認可其管理人身份;及
    • 提供協助以便其履行作為管理人的職責。

於2021年7月20日,首次有香港清盤人根據該合作機制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因其需要獲得認可和協助方可處理某公司在內地的資產(關於森信洋紙有限公司(債權人自動清盤中)[2021] HKCFI 2151)。法庭批准申請並頒令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發出請求函,尋求有關法院為該公司的清盤及清盤人提供協助。

如欲了解更多,請参閱英文原文

主要負責人

Richard Hudson (夏偉卓)

合夥人 | 訴訟與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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