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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訴Nie [2021] HKCA 380一案,上訴庭審閱了法庭讓證人透過視像會議設施在審訊過程中作證之酌情權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案中被告人居於北京,她因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而不願前往香港。被告人於是提出申請要求透過視像會議設施作證,但原訟庭和上訴庭均拒絕批准申請,並強調:
「雖然面對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但就香港的情況而言,親自以口頭作證(不論是民事或刑事審訊)仍然是本地的慣用常規。」
上訴庭拒絕批准被告人針對原訟庭決定的上訴,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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