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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提醒透過視像會議設施作證並非新冠疫情下的常規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訴Nie [2021] HKCA 380一案,上訴庭審閱了法庭讓證人透過視像會議設施在審訊過程中作證之酌情權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案中被告人居於北京,她因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而不願前往香港。被告人於是提出申請要求透過視像會議設施作證,但原訟庭和上訴庭均拒絕批准申請,並強調:

「雖然面對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但就香港的情況而言,親自以口頭作證(不論是民事或刑事審訊)仍然是本地的慣用常規。」

上訴庭拒絕批准被告人針對原訟庭決定的上訴,理由是:

  • 被告人過遲提出透過視像會議設施作證的申請;
  • 香港實施檢疫安排已有一段時間,假如被告人確實如聲稱般是認真打算前往香港,她理應及時做好準備;
  • 應否就被告人的證供採納有關安排由原訟庭法官評定最為合適;及
  • 被告人承受不公是她自己造成。

如欲了解更多,請参閱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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