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申請針對銀行的緘默令及第三方披露令的適當程序

在A1及另一人訴R2及其他人[2021] HKCFI 650一案中,法庭就下列事宜頒下指引: (i) 申請針對銀行的緘默令(gagging order)及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的適當程序;(ii) 就在香港銀行之分行開立的海外戶口作出第三方披露令的適當性;及 (iii) 在支持這類申請的誓章中全面及坦白地作出披露的恰當方式。

法庭認為:

除非在最特殊的情況下,法庭預期申請的一方應採取分兩階段的方式,先在不通知銀行的情況下單方面申請緘默令,之後才向銀行發出通知,以提出各方之間的第三方披露令申請。

可就香港銀行的海外分行發出第三方披露令。

在單方面的申請中全面及坦白地作出披露的恰當方式,是至少要在支持誓章正文或論點綱要中扼要說明相關事宜,而非與在本案一樣,僅將有關文件納入為大批證物文件的一部份,令重要或相關事項隱藏在證文件中。

如欲了解更多,請参閱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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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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