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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结婚多年的年长夫妻离婚率有上升趋势。选择在中老年“银发离婚”原因可能不只因为夫妻关系破裂,也许是为了提早将家族资产分配给第二甚至第三代家族成员。当事人在生时 ,任何根据法院命令分配家族资产可能会打乱已有的遗产规划。
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可自由决定死后其遗产应如何分配,他/她甚至可选择不将任何资产留给配偶或子女(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的配偶或子女可根据香港法例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提出申索以取得部份遗产,前提是他们于已故立遗嘱人生前靠其赡养)。男士与妻子以外的其他女伴组织家庭和生育子女并不罕见(特别是在以往的年代)。有些已婚男士几十年来一直赡养多于一个家庭,又或已经与合法妻子分开但没有正式离婚,直到家庭出现财政问题,促使他们透过离婚诉讼寻求经济济助,亦结束其婚姻。CSH 诉 LS 或 LS 前称CYY(家事婚姻诉讼2016年第12435号;[2020] HKFC 143)(CSH案件)便是一个典型例子。
在CSH案件中,两名当事人于1962年在中国内地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丈夫于1967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偷渡到香港。他后来于1970年在香港与第二名妻子 (W2) 缔结双重婚姻。该名丈夫与W2从此以夫妻关系一起生活并于1972年诞下一女。
他的第一名妻子(W1)和两名子女(一子一女)约于1980年来到香港。W1表示她是到港后才发现丈夫已经与W2缔结双重婚姻。虽然丈夫在W1来港后二人从未一起生活,关系亦不亲密,但双方每隔两至三星期会一起午膳或晚膳。
于2016年,W1决定与丈夫离婚并提出附属济助申索,而当时该丈夫与W2及二人所生的女儿一起生活已超过40年。相关诉讼是一只翡翠船(被视作家传之宝)的争议所引发,丈夫/W2的家庭均拒绝让W1的儿子继承该翡翠船。
于2016年展开离婚诉讼后,丈夫在香港登报公告与儿子脱离父子关系。审讯时,W1已年届77岁,而丈夫已年届86岁并健康欠佳。这宗案件不纯粹是一宗离婚案,实际上是一场牵涉下一代的争夺家族资产官司。法官在判词指出,该法律程序是为了保障儿子的继承权,而当时W1和儿子都知道对方不会让他继承资产。
在诉讼过程中,W1企图将婚姻资产的计算范围扩大至涵盖近乎所有丈夫在过去几十年给予W2及他们女儿的资产,其论点是该等资产为丈夫的鲁莽支出。法庭指出,虽然丈夫和W2的婚姻从一开始无效(因为是双重婚姻),但根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W2仍拥有实质权利。假如丈夫在婚姻期间没有赡养W2,W2便有权申索济助。至于丈夫方面,法庭指除非有明确证据显示他有鲁莽支出,例如因预计到审讯或怀有意图令W1未能分配应得的家庭资产而故意或肆意地浪费资产及奢侈消费,否则他可随意使用自己的金钱。事实上,丈夫除了不时将大笔金钱给予W1 和W2,亦有给所有子女很多钱。法律规定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W2的女儿在离婚后与她的女儿(即W2与丈夫的孙女)和丈夫一同居住,并靠他赡养。
法庭裁断丈夫的福祉由W2所促成的,W2让他能够建立自己的生意。丈夫指W2为他生意处理会计工作。此外,法庭裁断W2一直陪伴丈夫和给他精神上的支持,并为他打理家中事务和养育其女儿。从事实来看,W1未能令法庭信纳丈夫是鲁莽地将资产分给W2和二人所生的女儿。
在CSH案件中,当事人拥有的资产超过其经济需要。法庭认为,有关资产足以为各方提供生活所需有余,因此决定跟随LKW 诉 DD(终院民事上诉2008年第16号)一案的判决及该案应用的“分享原则”,即如果照顾到双方的需要之后会有剩余资产,该剩余资产须平均分配。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并仅限于以这理由为止才可以不依从平均准则。
虽然法官裁断W1于过去50年从丈夫获得的经济支持绰绰有余,但W1请求法庭考虑她留遗产给子女的心愿。法官裁定这是完全没顾及丈夫多年来已将非常大笔款项给予她所生的两名子女。法官发现丈夫一直以来给予W1及其子女的款项实际上比他给W2及其女儿和孙女的款项还要多。法官表示,W1在将自己的投资套现后,对因投资而变得富有的W2及其女儿心存妒忌。因此,法庭对W1留遗产给子女的心愿不予考虑。最终,法庭以“清楚了断”原则命令丈夫向W1支付一笔款项,而该款项少于W1的港币6,600万元申索的十分之一。
总结
审讯时,丈夫在开始作供后不久便晕倒。与许多年长诉讼人一样,审讯过程对他来说太过煎熬。可惜的是,他本来是为了让家人过更好的生活而努力赚钱和累积财富,这却酿成了家庭纠纷的起源。家庭纠纷也许必然会发生,但也有避免方法。展开诉讼未必是唯一出路。银发离婚者可考虑在较早阶段透过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私人财务审裁等),以较和谐和保持良好关系的方式向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申明自己的需要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