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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社保入税”全面执行:企业考虑用工成本更应注意合规先行

2020年10月30日,中国内地多省市发布公告调整社会保险征收主体。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湖南等15省市自2020年11月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简称“社保入税”)。不管是中国内地企业还是有意向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的外资企业,都有必要全面了解此次社保征管模式调整对企业运营和用工成本带来的影响以及未来政策的发展方向。

以下将简述有关政策的发展起源、现状及未来趋势,并对涉及的合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者参考和应对。

“社保入税”的背景及进程

本次多地社保征收模式的调整并非突如其来,简要回顾社保入税近年来的发展历程如下:

  • 2018年以前,中国内地已有部分省市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 2018年起,中共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结构改革方案》,明确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改革方案。
  • 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上述改革方案。
  • 由于此项改革涉及较多基础性工作,此项调整并未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落实。
  •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明确“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 2019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
  • 2020年10月30日,多地发布通知执行“社保入税”。

至此,中国内地所有省市均已有政策明确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但对于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或税务部门负责,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的不同模式及未来趋势

目前,中国内地各省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的模式有以下两种:

  • 委托代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据,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及
  • 全责征收”:税务机关负责核定缴费数据及征收。

各征收模式对比

 

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已被取代)

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北京、深圳、上海、天津)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广州)

缴费渠道

社保经办机构

税务部门

基数申报

主动申报

主动申报+数据对比

(可能)

主动申报+数据对比(可能性高)

社保数据核定

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

由税务部门负责

社保待遇

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

 

可以预见的是,中国内地各省市会全面执行“全责征收”,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并逐步实现“社保参保人员信息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员信息相匹配”以及“社保参缴基数对应的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征缴对应的工资薪金相匹配”。

可能的合规风险点

随着“社保入税”的落实,税务部门有可能将企业的社保数据与税务数据进行比对,从而判断企业社保申报缴纳是否合规。跨国/境企业应当特别关注如下合规风险: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籍人士的社保缴纳义务将进一步落实

2011年10月15日起生效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只有分别和中国订立双边社保互免协定的国家,才就某些社保参保义务存在豁免安排)。

类似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明确了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港澳台籍人士的参保义务(同样有豁免规定)。

长期以来,上述规定并未严格落实,如上海市一直采用企业自主选择是否为外国人参保的安排。随着“社保入税”的全面执行,税务部门同时掌握社保及税务信息,我们有理由认为外国人、港澳台籍人士的社保强制缴费义务将逐步严格落实。

  • 其他使得企业社保数据与税务数据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更有可能被识别

“社保入税”后,如委托第三方代缴、不以工资数额作为基数、与员工约定放弃社保、以补贴代替社保、试用期不参保等违法行为都有可能使企业因社保数据与税务数据不符,从而被税务部门识别。

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社保缴纳相关的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下:

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

  • 单位罚款:应交社保数额一至三倍;

  • 责任人罚款:500-3,000元(视情节)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限期改正。

  • 责任人罚款:1,000-10,000元(视情节)

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限期补足;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逾期仍不缴纳:欠缴数额一至三倍罚款。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强制征缴。

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拒不整改

  • 认定为失信行为,多部委联合惩戒。

未如实申报社保基数,拒不整改

应缴社保拒不缴纳

 

应对建议

如前文所述,随着“委托代征”全面过渡至“全责征收”,不排除税务部门将社保数据与其掌握的实际薪酬数据进行比对审查并对历史欠费进行追缴的可能。我们建议企业在近期开始内部合规审核,改正可能存在的不合规行为。关于降低社会保险成本,可以考虑采用如下措施:

  • 直接措施

    • 缩减用工规模:企业可以通过重新设计组织架构、优化管理团队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工需求;

    • 降薪:社会保险费由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核算。因此,降低员工工资是降低企业社保成本较为直接的方式。与此同时,企业应注意降薪调岗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 间接措施

    • 灵活用工模式:企业可以考虑对于非核心岗位采用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的模式缓解社保缴费压力;

    • 薪酬结构设计:企业在实际的工资结构及财务记账中可以充分利用中国内地关于不列入工资总额及社保缴纳基数的项目的政策规定。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有些项目只能短期采用且数额不能过大(如独生子女费)。

结语

随着大数据、“金税三期”各项系统的完善以及各项社保数据的审核逐步过渡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缴纳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被加强。从长远角度分析,企业的非税成本(公积金、残保金)有可能均要被纳入税务管理系统,税务部门对于企业非税成本的职责也将从“征收”逐步过渡到“征管”。

在这种趋势下,中国内地的企业应注意确保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与执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有意向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的外资企业更应顺应整体政策针对性的设计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与人员安排方案。

的近律师行会持续关注并发布相关最新的前沿政策及法律修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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