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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订包括工时制度在内的部分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背景概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肯定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兴办40年来在改革开放方面的成绩,同时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制度、完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完善民生服务供给体制、完善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体制以及强化保障措施七个方面提出一系列的改革试点措施,其中重点提出了关于深圳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的具体指导意见。

试点方案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了40条授权事项,其中包括允许修订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特区法规,扩大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此次试点措施及授权事项清单的发布并非深圳市在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修订方面的首次尝试,不久前,广东省发布了一系列司法工作意见,其中包括指导深圳市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指导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变通规定或调整适用事宜,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修订工作。

虽然目前有关法律修订工作尚未有进一步内容细节和时间表透露,但基本可以确认的是,深圳在工时制度方面的特别立法工作是势在必行的。由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加班在法律上的认定及加班费的计算规则,从而对用工成本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建议公司管理者对该项立法动态进行重点关注。

以下将简述有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立法趋势,供公司HR管理者参考和应对。

现行工时制度

与国家层面的做法类似,深圳市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普遍且是法定默认实施的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

  •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 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 劳动者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 如公司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及罚款。
  •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须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补休,须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须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除“标准工时制”以外,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性申请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即,“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特殊工时制的人员或岗位均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对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以及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岗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工人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岗位,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员,在加班的认定和加班费的计算上区别于适用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例如,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原则上是不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然而,适用特殊工时制度一般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特别审批且受持续监管,对雇主而言并非易事。目前深圳市地方法规对不定时工时制度有如下特殊规定:

  •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豁免审批。
  • 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也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立法趋势

根据对业界的观察,我们认为,深圳市在工时制度方面的立法很可能将立足于拓宽和细化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并一定程度上放宽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标准和期限,甚至改为备案制。至于是否会扩展至大湾区其他内地城市,我们持审慎和持守态度。的近律师行会持续关注并发布相关的最新的前沿政策及法律修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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