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近年来,外商投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便是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入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尽管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已经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但在前述上位法的支持下,商务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并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拓宽投诉人/投诉事项范围、健全投诉工作机制、明确投诉工作规则及加大权益保护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以下将简要介绍《办法》的一些亮点。
事项 |
《暂行办法》 |
《办法》 |
简评 |
投诉人 |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商会、协会 |
外国投资者不再局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
被投诉人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扩大了被投诉人的范围,将负责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纳入其中 |
投诉事项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
投诉事项更加明确 |
投诉工作机构 |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地方投诉受理机构 |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办公室、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地方投诉工作机构 |
常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解决全国性的且涉及多部门的外商投资问题 |
投诉材料 |
材料不明确、需中文书写 |
材料明确、可外文书写并提交中文翻译 |
提高了投诉材料的透明度及语言要求的灵活性,更加符合外国投资者的需要 |
委托投诉 |
不明确 |
可以委托代理投诉 |
委托投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便利 |
投诉处理 |
出具意见书、同有关部门协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他适当方式 |
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与被投诉人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交完善政策措施建议、其他适当方式 |
通过引入和解协议赋予了协调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从而促使其得到执行,但能否达成协议也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 |
投诉终结 |
投诉处理终结无需投诉人同意 |
投诉处理终结需经投诉人同意(投诉人原因引起的终结除外)、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未处理终结的投诉事项应向本级政府报告 |
投诉人同意终结投诉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诉工作的推诿,而久拖未决的投诉通过上报本级政府亦可促进某些复杂问题的解决 |
逐级投诉 |
无相关规定 |
对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投诉人可向上级投诉机构提起投诉 |
逐级投诉可使某些受到地方政治或保护主义掣肘而未能解决的问题获得越级解决 |
投诉人权益保护 |
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投诉不影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投诉工作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投诉人不得因投诉受到压制或打击报复 |
为投诉人的投诉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障 |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
无相关规定 |
投诉档案管理、投诉工作机构隔月逐级上报投诉工作情况、普遍性、合规性问题可直接经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外资企业年度权益保护建议书 |
通过全国上下系统的反馈和汇总有利于督促各级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全面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促进各项诉求的解决 |
在加强对投诉人的投诉权益保障的同时,《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的义务,例如投诉人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处理即告终结。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有效实施,而吸引外资有赖于良好的投资环境。《办法》无疑为促进两者的提升提供了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