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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福利修订最终通过

2020年7月9日,《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简称“《草案》”)于立法会通过。《草案》提出修订《雇佣条例》(简称“《条例》”),将法定产假期间从10个星期延长至14个星期,同时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合理化现行法定产假制度(简称“修订”)。

我们将修订的影响总结如下: 

 

 

现有规定

新规定

1.

法定产假期间

女性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有权获得连续10星期的法定产假。

如因怀孕或分娩而患病或伤残,雇员可再休不超过4个星期的假期。

法定产假期间延长至14个星期。

雇员如因怀孕或分娩而患病或伤残,仍可再休不超过4个星期的假期。

2. 

产假薪酬

如果雇员在紧接其产假开始日期之前已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个星期,便有权获得产假薪酬,比率为该雇员平均每日工资的五分之四。

在计算额外4个星期产假的产假薪酬时,适用现行法定产假薪酬比率,上限为每位雇员8万港币。请注意,修订并不禁止雇主根据雇佣合约支付高于上限的金额。

政府将为额外薪酬提供资助,向雇员支付额外产假薪酬的雇主可通过行政计划向政府申请补偿。上限为每位雇员8万港币。

3. 

流产的定义

在《条例》中,“流产”的定义是指在怀孕28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

“流产”定义中的怀孕期缩短至24个星期。

4. 

产前检查

接受产前检查而缺勤的女性雇员,如能出示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可有权获得疾病津贴。

女性雇员如能出示医疗专业人员(即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可有权获得疾病津贴。

5. 

侍产假

合资格男性雇员有权在其子女预产期前4个星期至实际产期后10个星期内休5天侍产假。

合资格男性雇员可选择休侍产假的时间从其子女预产期前4个星期开始,至其子女实际产期后14个星期结束。

 

过渡安排

《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简称《修订条例》)将于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简称“生效日期”)生效。《修订条例》生效后,适用新订附表10所载的下列过渡安排:

 

 

修订不适用的情形

修订适用的情形

 1.

法定产假和产假薪酬

合资格女性雇员如在生效日期之前分娩,则按照旧制度享有产假和产假薪酬。

合资格女性雇员如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分娩,即使其在生效日期之前就其怀孕及拟放产假的事宜予以通知,该雇员依然可以享有14个星期产假及获得产假薪酬。

2. 

法定侍产假

合资格男性雇员,如其子女在生效日期之前诞生,则其按照旧制度享受侍产假。

合资格男性雇员,如其子女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诞生,即使其在生效日期之前就其子女诞生及拟放侍产假的事宜予以通知,修订将适用于其享受之侍产假。

3. 

雇佣终止

如果合资格怀孕雇员的雇佣合同由其雇主终止,且该雇员在生效日期之前分娩,那么即使雇佣终止日期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其雇主依然应向该雇员支付10周的产假薪酬等。

如果合资格怀孕雇员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分娩,且雇佣合同终止日期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则雇主应向该雇员支付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等。

 

 评论

怀孕的雇员应留意上述修订,并作出相应计划。同时,雇主亦应作出相应调整以配合雇员的需要,并确保遵守生效后的《修订条例》。雇主须注意,除上述更改外,《条例》下的其他对于孕妇的保障条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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