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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20年4月7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采取一系列的税收相关措施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国内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扩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范围

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的基础上,再新设46个综试区。推广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有效做法,同时实行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关于综试区的税收支持政策,可参考本行在2019年12月4日发出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征收新规》的内容。

2.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

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2020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息。同时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可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成品缴纳关税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3. 将部分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对向农户发放1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 对小贷公司10万元及以下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在2020年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对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

预计财政、税务和海关等相关部门将会在会议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文件以进一步落实上述政策,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可密切关注,并及时与主管税务及海关等部门沟通,以便充分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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