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香港的竞争法在2019年有多项重大的发展。去年初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公布对由香港其中四个最大货柜码头营办商组成的香港海港联盟展开调查。同年五月,竞争事务审裁处根据尚在起步阶段的《竞争条例》,就本港历来首两宗重大的竞争法案件作出裁决。在就上述首两宗案件获判胜诉后两个月,竞委会又在七月就第四宗案件入禀审裁处。竞委会在十月就香港科研制药联会所提出,寻求就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申请作出决定。
本文旨在就竞争法在2019年的重大发展及对2020年的前景展望作重点提述。
2019年1月
竞委会就香港海港联盟正式展开调查 |
竞委会于2019年1月10日公布已对香港海港联盟(海港联盟)正式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共同营运协议是否具有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因而违反香港竞争法的规定。
海港联盟由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国际货柜码头(香港)有限公司及亚洲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所组成,合共占据了香港约95%的海港业务运作。此四大货柜码头营运商已订立共同营运协议,共同经营及管理位于新界葵青八个货柜码头合共23个泊位。(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的客户资讯。) 竞委会发言人于2019年12月向传媒确认仍在继续进行有关调查。 |
2019年4月
竞委会发表了《合作及和解政策》 |
竞委会于2019年4月发表了《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当从事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未能受惠于竞委会的《宽待政策》时,仍可选择配合竞委会的调查,以换取竞委会在呈交竞争事务审裁处的罚款建议中,予以最多50%的合作扣减率。如果涉事的个别人士全面与竞委会合作,竞委会亦可能同意不对他们展开任何法律程序。
《合作政策》亦提供一个「宽待加分」制,订明愿意与竞委会在调查某宗合谋案件合作的公司,若向竞委会揭发另一宗合谋个案,则除就该第二宗合谋个案可能获给予的宽免外,有关公司还可就第一宗合谋案件所涉及的建议罚款,申请最高达10%的额外扣减。 《合作政策》旨在提供诱因,鼓励有关公司与竞委会合作,以避免需要进行审讯。 |
2019年5月
香港竞争法自执行以来的首两宗裁决 |
于2019年5月17日,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就其首两宗竞争法案件作出裁决。在第一宗案件(即竞争事务委员会诉Nutanix Hong Kong Ltd及其他人士(女青年会案件)一案)中,审裁处裁定,案中五名答辩人中的四人违反了《竞争条例》(《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而在第二宗案件(即竞争事务委员会诉永兴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士(装修承办商案件)一案)中,审裁处裁定,案中十名答辩人全部均违反了《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
女青年会案件 于2017年3月23日,竞委会在审裁处针对五间资讯科技公司展开其历来首宗法律程序。竞委会指称,该五间资讯科技公司于2016年7月在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就供应及安装一套资讯科技伺服器系统所进行的招标中,参与围标计划,违反了《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 审裁处裁定,涉案的五间资讯科技公司中有四间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但却撤销对其中一间资讯科技公司所提出的投诉,原因是提交标书的初级雇员并非在其受雇工作期间行事,以及并未获授权代表有关公司行事。因此,该初级雇员所作出的行为不应归属于其雇主的行为。 装修承办商案件 于2017年8月14日,竞委会在审裁处针对十间住宅装修承办商展开其第二宗法律诉讼,指称有关承办商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参与楼层编配及套餐计划,根据该计划,每间承办商均获编配特定楼层,为在新落成观塘公共屋邨的个别租户进行装修工程。承办某些装修工程项目的套餐价目均列印在由该等承办商共同制作及分派予各租户的传单上。 审裁处同意竞委会所指,认为案中的楼层编配及套餐价目安排,以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形式,构成「严重反竞争行为」,因而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的客户资讯。) 在女青年会案件中涉案的四间资讯科技公司中有三间被裁定违反第一行为守则;而在装修承办商案件中,涉案的十个承办商之一已就审裁处的判决提出上诉。有关装修承办商案件的罚款聆讯已于2020年1月中进行,以厘定须予施加的罚款。审裁处押后宣判,或会于2020年中颁下判决书。 |
2019年7月
竞委会对住宅装修承办商展开第三宗法律诉讼 |
于2019年7月3日,竞委会在审裁处针对六个住宅承办商及三名个别人士违反《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展开法律程序。竞委会指称,涉案的六个承办商在向位于观塘的一个新落成公共屋邨租户提供装修服务时,参与编配顾客及协调定价的合谋行为。
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订立具有损害在香港竞争之目的或效果的任何协议,或者从事具有该目的或效果的任何协调行动。 自《条例》于2015年12月全面实施以来,此案属竞委会展开的第四宗法律诉讼。此外,本案亦是竞委会针对向新落成公共屋邨租户提供装修服务的住宅装修承办商提起的第三宗法律诉讼。三宗诉讼全均涉及住宅装修承办商在向屋邨租户提供装修服务时从事合谋行为,透过订立协议自行编配顾客并就有关服务定价。 此宗最近期针对住宅装修承办商展开的法律诉讼,亦是竞委会将个别人士名列为答辩人的第二宗讼案。在此宗法律程序中名列答辩人的三名个别人士中,有两人是案中所指顾客编配及合谋定价协议中的直接参与人。余下一名个别人士乃案中一间装修承办商答辩人的董事。 根据《条例》规定,竞争者之间订立编配顾客或合谋定价的协议被视作严重反竞争行为。竞委会可在无须发出告诫通知下,针对某公司或个别人士展开法律程序,但前提是竞委会须怀疑该公司或个别人士曾从事严重反竞争行为,而这正属在目前这宗案件,以及先前针对住宅装修承办商所提起的两宗诉讼中所发生的情况。此新近的讼案向香港商界发出了一个清楚的讯息,表明竞委会致力于行使其执行竞争法的权力,并会毫不犹疑,向违法的公司或个别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
2019年10月
竞委会就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公布决定 |
于2019年10月22日,竞委会公布了一项决定(该项决定),涉及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拟进行的销售调查)。该项决定确定拟进行的销售调查不会基于经济效率理由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竞委会是因应在2019年1月由香港科研制药联会(制药联会)向竞委会所提交的申请(该项申请)而作出该项决定。制药联会是一个由药物公司所组成的行业组织,根据其网页的资料,香港所售卖超过七成的处方药物是由制药联会的成员提供。
竞委会的结论是,拟进行的销售调查不会基于经济效率理由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因为制药联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效率豁除条件。此外,竞委会表示关注到调查中所包含的某些资料数据,可能助长互为竞争的药物供应商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 虽然竞委会在其理由陈述书中指出可能出现的竞争问题,但对于拟进行的销售调查会否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并没有任何看法,因为就此下定论并不属于该项决定的范围。 制药联会申请寻求作出决定 制药联会拟进行的一项调查,过程中会按自愿性质向其成员收集在香港每一「主要」界别内分别在处方及非处方药物方面的实际销售数据(以港元标示)。上述「主要」界别为政府(由医院管理局或卫生署营运的医院及诊所);私人(私家医院、诊所及医生);及贸易(药房、药品店及零售商)等界别。制药联会之后会将原始销售数据整合、处理及编制成销售调查报告,并计划将该报告每季刊发以供公众购买。 制药联会特别在其提出寻求决定的申请中强调,销售调查报告将不包含有关价格、销量、存货量或病人数目的任何资料。此外,制药联会亦表示其早于2011年曾进行类似的季度销售调查,直至《条例》于2015年12月全面实施为止,但其后已暂停有关调查。 制药联会向竞委会申请寻求作出决定,以确认开展拟进行的销售调查将会基于《条例》附表1所指的经济效率理由(「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 竞委会的结论 在向竞委会申请基于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理由而作出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而作出的决定时,制药联会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符合获豁除的所有四项累加条件(载于《条例》),即拟进行的销售调查:(i) 对「改善生产或分销」或「促进技术或经济发展」有贡献;(ii) 容让「消费者公平地分享利益」;(iii) 对于要达致所声称的效率来说,并非不可或缺;及 (iv) 并不就有关市场的相当部分消除竞争。 竞委会的结论是,制药联会并未提供既充分又具说服力的证据,以支持其所声称来自拟进行的销售调查经济效率,因此未能满足效率豁除的第一个条件。竞委会又认为,制药联会并未证明,在拟进行的销售调查中包含产品销售数据,对于要达致所声称的效率来说,将属「不可或缺」,因而未能符合第三个效率豁除条件。为此,竞委会的结论是,制药联会并无显示拟进行的销售调查符合效率豁除的条件,故拟进行的销售调查不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 此外,竞委会认为,须予纳入销售调查报告内的某些数据可能属商业敏感资料。特别而言,竞委会表示关注到,在销售调查报告内所载的具体药物销售资料,可能容许互为竞争对手的药物供应商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辨识、或可靠地推测具体产品的数据(例如单价)。直接或间接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可能减低互为竞争药物供应商积极竞争的意欲,及/或助长互为竞争对手的供应商之间或明或暗地进行协调,这可能会损害竞争。 尽管如此,竞委会指出,交换资料会否引起反竞争问题,将视乎相关市场的特点、所交换资料的性质、有关个案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定。一般而言,竞委会认为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例如:与公司的未来价格或定价策略,或者对个别顾客群体或地区的销量有关的资料)存在很大问题。反之,交换综合的历史统计数据或公开可得的资料,会损害竞争的可能性则较低。 |
自《条例》在2015年12月全面生效以来,竞委会每年均接获数百宗投诉及查询,其中数十宗更须作进一步评估或调查。评估及调查个案牵涉各行各业,举例而言,包括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运输与物流、资讯科技、机械与设备、美容与个人护理产品、建筑与基建、汽车及其他业务领域。虽然此等个案大部分涉及合谋行为(即合谋定价、编配顾客及围标),竞委会亦表明其致力打击具支配地位的公司企业在其各自市场中滥用市场权势的行为。.
继去年五月,竞争事务审裁处同时作出两项判竞委会胜诉的判决后,本行预期竞委会在2020年将加强其在调查及执法工作上的力度。此外,本行亦预计竞委会将对从事反竞争行为的公司及个别人士提出更多诉讼。在经济体系中各行各业的公司,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应审慎处理其经营业务的手法,确保时刻遵守竞争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