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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有关保险人及持牌保险经纪的新税务规则

在香港,保险人税务历来受到相对陈旧的规则管限。而执业者及其客户一再投诉称,计算保险人利润及损失的适用机制难以应用。针对该等疑虑,《2019 年税务( 修订) ( 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 条例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建议向香港保险人的税务引入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扩大适用于保险业务的税务宽减范围,二是大幅重拟并更新保险业务应课税利润采所用的计算方法之法定监管条文。税务宽减机制是指由修订草案修订的《税务条例》中所界定由保险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将按一般税率的一半(即法人团体8.25%)予以课税。修订草案符合香港政府欲吸引保险业务来港的策略目标一致。

概括地说,新利得税宽减机制将从现有适用于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之税务宽减机制,延伸至若干种类的直接保险人的一般保险业务及若干种类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换言之,并不限于若干专属自保保险人及专业再保险人,政府建议将税务宽减机制适用于:一般保险业务(定义见《保险业条例》附表1第3部)、一般再保险业务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定义见《保险业条例》第2(1)条)。此项修订意味着更广泛的保险业务将能够享用税务宽减税率。《保险业条例》第6(1)(c)条中所述的劳合社及保险业监管局认可的承保人组织亦将被涵盖在宽减机制的范围内。尽管如此,扩大宽减机制的一个关键限制是,若干保险合约将被明确排除在宽减机制之外。该等被排除的合约将包括健康管理、按揭担保、汽车损坏、雇员补偿法律责任,以及业主立案法团的第三者法律责任风险的合约。

另外,修订草案建议澄清保险业务计算其应课税利润的方法。尽管有关规则在概念上仍然会保持实质性上相同,但修订草案建议对这些规则进行修正,以提供更大的清晰度和易用性。此项简化程序将延伸至计算以下各项的应评税利润:人寿保险、相互保险、及非人寿保险业务。 

修订草案的内容在政治上可能不会引起争议,本行预期它将相对较快地获制定。

本行可为阁下提供怎样的帮助

香港保险人的税务可能很复杂。本行拥有提供有关保险人的规管及税务意见的丰富经验,因此会欣然协助阁下,以说明修订草案如何可能提供有关在香港的业务增长及税务优惠规划之崭新良机。在修订草案如所预期获香港立法会制定时,本行意欲传阅一份更新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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