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内地社会保险计划暂行办法》出台(《暂行办法》)。这将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暂行办法》,在内地就业、生活及就读的香港居民将获得社会保障卡。与内地居民一样,他们将有权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计划,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资格、程序和权利
《暂行办法》列出四类合资格参加不同内地社会保险计划的个人:
1. |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香港居民,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2. |
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居民,连同灵活就业且办理内地居住证的香港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适用规定(视属何种情况而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3. |
在内地居住且办理内地居住证的未就业香港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适用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和未就业城市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 |
4. |
在内地大学就读的香港居民,与内地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在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按适用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及未就业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
为了让香港与内地居民之间的待遇均等,《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香港居民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计划的流程与内地居民的一致。再者,参加社会保险计划的香港居民有权依法享受适用待遇和特权。
促进地域流动的特别政策
《暂行办法》除其他事项外,还引入了与养老保险有关的各种政策以促进跨省或进出内地的流动:
1. |
跨省就业的香港居民按照职工基本养老计划领取养老金的程序,根据该名人士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予以确定; |
2. |
如果香港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的,他们可选择保留或终止其社会保险账户。如果该账户予以保留,当该名人士决定再次来内地就业或居住时,其先前在内地居留期间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以确定可领取养老金数额;及 |
3. |
如果香港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 年(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的,他/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或作一次性缴费以符合满15年的规定。 |
防止双重缴费
为减轻在香港根据类似计划分担缴费责任的香港居民的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在香港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的香港居民,获豁免参加内地的养老金保险及失业保险。
结论
《暂行办法》被视为为当香港居民在内地发展事业、创业或求学时,享受与本地人同等待遇的积极举措。预期《暂行办法》将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和其他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便利。然而,《暂行办法》在其得到充分及有效实施之前,还需要由今后的当地法规及实用指引予以补充。商业机构应跟上日后的最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