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保险业监管局近日刚刚发布新医疗保险业务新指引(GL31)。 该指引自2020年9月23日起适用于承保各种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以及涉及配售医疗保险的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该指引的亮点概要如下。
保险人的董事局、控权人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该指引要求保险人须
产品设计
保险人在开发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考虑不同类型客户的利益和需要。这将包括满足目标客户的已识别需要和期望、根据可持续性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并针对确定的目标客户采用分销渠道。
销售过程
保险人应监测销售过程,以确保公平。这也适用于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如果发现不足之处,应采取补救措施。有关主要规定如下
理赔
在处理索偿时,必须公平及适时地处理,及时为客户提供充分资料及解释。当理赔程序作外判时,保险人应确保服务提供者履行其责任,而保险人应监察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
售后服务
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保险人、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应检讨保险产品的持续适宜性,如果对保单作出修订时,应向客户提供充裕的事前书面通知。如果提供更佳条款,应该给客户不选择更佳条款的机会。保险人应适时地解答客户有关承保范围而作出的查询。
投诉处理
保险人、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应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处理投诉及作出投诉程序的资料。此外,保险人、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应有处理投诉的正规程序。
妥善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
保险人、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应以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收集、处理及储存个人资料,并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符合自愿医保规定的保单
保险人及其保险经纪必须遵守有关计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