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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新要求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刚刚发布了有关《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的常见问题解答的通函,其中载有以下值得关注的要点。

提高最低股本要求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最低股本,可以现金支付,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或将债务转换为股本。

强制性专业弥偿保险

(1)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强制性专业弥偿保单无需由香港的授权保险公司签发。

(2) 

关于专业弥偿保险单中的自付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要求,应参考经审计的帐目确定。但如果投保专业弥偿保险时尚未有经审计的帐目,则可以参考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进行调整的未经审计的帐目。但是,如果对净资产金额进行任何向下调整,导致自付额不符合自付额要求,则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通过安排对保单的背书来减少自付额。  

客户帐户

(1)

兹澄清,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如不持有任何客户款项,无需开设独立的客户帐户。

(2)

不得将某个客户帐户中的款项用于支付另一客户保单的保费。

(3)

如果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发现客户帐户中有任何重大违反《保险业条例》或上述规则的违规行为,则应向保监局举报该等违规行为。

适用会计准则

关于编制审计账目,保监局澄清,除非香港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具有公众责任并公布通用财务供外部使用,否则在香港公司的审计帐目的编制中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是HKRSF-PE标准。这将包括债务或股权权证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公司,或以信托人身份为广泛的外部人士持有资产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采用HKFRS的会计标准。

主要負責人

John Richardson (李察遜)

資深顧問律師 | 商業事務

電郵 或致電 +852 2825 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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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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