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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新规

国家国税总局(简称“国税总局”)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简称“公告”)。根据公告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不再需要为享受中国与其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待遇而事先向中国的主管税局报送资料。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在2015年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 

主要修改

以下是与原办法相比,公告内容的主要修改。

 1.

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中国税法下的相关规定将不再作为判定依据。

 2.

纳税申报程序大为简化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申报纳税时,为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待遇,仅需填写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简称“报告表”)即可,而不再需要按原办法的规定,在其所附的10份表格中选取并填写正确的表格,并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表的内容亦仅限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其将遵守公告规定的声明。

 3.

相关资料的留存

虽然非居民纳税人不再需要向主管税局事先报送文件,但其仍需妥善归集并保留相关资料10年。且在税局要求时,非居民纳税人应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供其审查。相关资料的要求与原办法基本相同,但公告特别提到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不但需要为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还需要为其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应对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的评估和判断负全责,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只要非居民纳税人所提交的报告表内的信息均已按要求完整填写,则扣缴义务人即可为之进行相应的税款扣缴,而无须进一步查核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待遇的资格、报告表内信息的准确性或相关资料。

我们的意见

公告无疑大大简化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由于不再需要在报税阶段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和税局之间的联系人处理相关资料的报送事宜,扣缴义务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减轻。

但在另一方面,公告也会为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带来一些挑战和不确定性。

首先,非居民纳税人必须自行评估其享受税收协定收待遇的资格。如果主管税局认为其并未符合资格而因此少缴税款的,该纳税人需要按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非居民纳税人甚至可能会被罚款,其信用档案也有可能因此受到负面影响。为作出适当的评估和正确的判断,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熟悉相关的要求。国税总局建议非居民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表格以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

其次,非居民纳税人应制定和/或完善其内部控制的规章,以确保证明其可享受协定待遇的相关资料妥善地被归集和留存。

再次,公告内的部分规定较为笼统。具体细节尚待地方税局在实施公告的过程中作进一步的澄清,由此可能会为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违规的风险也可能因此而增加。如果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此有疑问,应咨询税务顾问的建议,若有可能,也可向其主管税局征求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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